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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颁布时间】 1994-11-07
【实施时间】 199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7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一、父、夫、年满60周岁以及其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妻:未从事固定职业及无固定报酬的;
  
  三、子女:年未满18周岁(在校中学生可不受18周岁的限制)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职工因幼年失去父母,由其他人抚养长大,如抚养人现仍由职工供养并符合本条一、二两款条件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列为供养亲属。
  
  第五十四条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使用乘车证的办法比照退休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关于对路内的外单位职工填发乘车证的规定
  
  一、同一地区铁路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用空白乘车证,也不得超出规定为其他单位职工审批、填发各种乘车证。
  
  二、铁路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遇特殊情况,持用的乘车证到期无法返回时,或确需到乘车证上填发的到站以外地区继续出差时,须依据本单位电、函委托书,由其他部属单位代开乘车证,使用完毕必须及时交回。
  
  第五十六条 关于兰州局老职工使用探亲乘车证问题
  
  对在兰州局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的老职工(不包括已按第二十一条九款办理的),不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本人及其直系供养亲属每四年可单独或共同使用一次(只限一张)探亲乘车证,乘车区间按实际需要(限一个到站)填发。
  
  在兰州局管内的部属单位的职工,可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机要人员、送档案人员,在执行取送秘密文件、档案、保密设备时,可采取购票报销的办法,不能使用软席乘车证。
  
  第五十八条 合资、联营铁路职工如何使用铁路乘车证,部将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发铁路职工乘车证管理办法一律废止。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处理,其批准权属铁道部。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附样一至二十八(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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