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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就医乘车证不能跨医院管辖的医疗区段,更不能跨局。 五、除铁路沿线卫生所外,其他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就医乘车证。 第十五条 购粮乘车 一、沿线居住地无购粮点,需乘车到就近购粮点购粮时,铁路职工及其同居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使用定期购粮乘车证。随身携带的粮食重量以不超过客运规定重量为限。定期购粮乘车证用定期就医乘车证代用,“使用别”栏注明“购粮”字样。具体填发方法是: 1、将定期购粮乘车证粘在购粮乘车证卡片上(附样二),按要求填写后,再将购粮乘车证卡片粘在粮食供应证上,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定期购粮乘车证一年填发一次,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3、定期购粮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各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一次往返购粮乘车证。 三、职工回家取粮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四、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原居住地有购粮点,后因工作调动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到其他有购粮点的地区居住,但户口、粮食关系未迁入居住地的,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五、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在同一方向的,填最远到站;在不同方向的,填两个到站。 第十六条 通学乘车 一、沿线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由居住地至中、小学校在五十公里以内,需要乘车通学时,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二、当地设有同等学校,原则上应就地入学。但按招生计划考入外地铁路重点中、小学就学的,居住地至学校在二百公里以内的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三、经组织选派到专业性业余学校(如业余体校、业余艺术学校)或入聋哑学校学习的中、小学生,如居住地至学校的距离符合通学条件的,可填发通学乘车证。 四、通学乘车证的有效期间为一个学年,于每年新学年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换发,在此期间新旧乘车证可交替使用。 第六章 医疗转院、疗养、陪护乘车 第十七条 医疗转院乘车 一、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本医疗区段的医院不能医治,需转往外地医院(含地方医院)医治,符合转院条件,具备转院手续的,应按医疗转院处理,由医院填发软席、硬席乘车证,不准用就医乘车证代替转院用乘车证。转院后如住院医疗时间超过乘车证的有效期间,出院时由该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住地方医院的,由原单位填发)。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返回填发单位。 二、转院用乘车证只限医院填发,由主治科主任签认,医务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填发。医院要健全登记备查手续及管理制度。如医院无填发软席乘车证权限,转院医疗者又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可由本人所在具有填发软席乘车证权限的单位填发软席乘车证。 三、分局(处)一级医院负责填发本医院所在地至本铁路局(工程局)医院所在地的医疗转院用乘车证。部属单位的局、院、厂、校医院负责填发本医院所在地至外地医院的医疗转院用乘车证。 四、因工负伤到外地安装假肢者,可使用乘车证,按医疗转院处理。乘车证由医院填发,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 五、申请转院用乘车证,须填写“转院用乘车证申请书”(附样三),由主治的医生或会诊委员会填写转院理由,并加盖名章或公章,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填发。 第十八条 疗养乘车 一、职工入疗养院疗养,填发往返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疗养时间超过本人所持乘车证的有效期间,疗养完毕由疗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返回填发单位。 第十九条 陪护乘车 一、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转院、疗养因病重、年幼或行动不便需要陪护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审批填发陪护人(限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人员,疗养的限一人,医疗转院的限二人)与病人同等席别的乘车证,“使用别”栏填“陪护”。如陪护人不符合使用软席乘车证的条件,单独(即在未陪护病人时)持用陪护用的软席乘车证时,不能乘坐软席。 二、医疗机构出具护送证明时要一式两份,填发单位留存一份,护送人乘车持用一份。 第七章 探亲乘车 第二十条 探亲乘车证是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探亲乘车凭证。探亲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旅游列车除外),但不能乘坐软席和免费使用卧铺。符合使用卧铺条件的探亲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探亲乘车证的使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