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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监管机构确信,银行为职员向管理层和内部保卫部门报告问题建立了报告渠道。 7.除向有关司法部门报告外,为了银行的安全、稳健和声誉,银行还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情况和舞弊事件的材料。 8.法律、法规或银行的各项政策确保不对据实向指定官员、内部保卫部门或直接向有关当局报告可疑交易的职员追究责任。 9.监管机构定期检查银行的反洗钱控制以及防范、识别和报告舞弊行为的制度是否健全。监管机构有权对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银行采取(法律或刑事方面的)必要行动。 10.监管机构能够直接或间接与本国和外国金融部门监管当局就可疑或事实上的犯罪活动交流信息。 11.监管机构确信,银行对职业道德和专业行为准则有正式的政策声明,并清楚地传达到所有职员。 附加标准 1.法律或法规包含国际良好做法,例如符合1990年发布(1996年修订)的金融行动小组四十条建议。 2.监管机构确信,银行职员在发现和防范洗钱活动方面接受了良好训练。 3.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有义务向有关司法部门通报可疑交易。 4.监管机构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与有关司法当局就涉嫌或事实上的犯罪活动互通信息。 5.如果防范金融舞弊行为和反洗钱工作由监管机构本身负责,那么监管机构自己就必须具备这方面的专业资源。 (参考文件:《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从事洗钱活动》--1988年12月) 原则16: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 (说明:原则16应与原则17至20一并考虑) 必要标准 1.银行监管要求以安全、稳健为重点,并通过与银行管理人员接触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监督对各银行进行深入了解,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监管机构的工作框架(1)以现场工作(由自己的工作人员或通过外部审计进行)作为达到以下目的的主要手段: 独立地对银行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核实; 认定银行提供的信息是可靠的; 获得评价银行情况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2.并以非现场工作作为达到以下目的的主要手段: 通过审慎报告、统计报表及其它包括公开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检查和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 对银行部门的整体趋势和发展状况进行跟踪。 3.监管机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工作对银行遵守审慎管理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4.现场和非现场监督的合理搭配依国情而定。监管框架应使现场和非现场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两者的互补作用,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附加标准 1.监管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现场和非现场监督的有效性实施检查,并解决发现的问题。 2.监管机构有权得到内部和外部向审计向董事会提交的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3.监管机构具备必要的方法,以确定和评价银行所承受的风险--其性质、重要性和范围,包括业务重点、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环境,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现场和非现场工作的重点。 4.法律要求监管机构将在监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作为保密信息处理。但是,监管机构依法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披露信息。除非监管机构确信收到信息的一方会为信息保密,或者法律另有信息披露要求,否则,法律不允许披露保密信息。 5.监管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依靠独立完成而且质量可靠的内部审计工作。 原则17: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 必要标准 1.监管机构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定期与其高、中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和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会晤,讨论有关业务问题,如经营策略、集团结构、治理结构、运作情况、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系统等等。 2.监管机构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和与银行定期会晤全面了解银行的业务情况。 3.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向其通报重要的业务变化和出现的不利因素,其中包括违反法律和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 4.在发照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随时考虑到银行管理层的素质。 原则18: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 必要标准 1.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有权要求银行机构定期报送单个和并表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信息。这些报表包括表内、表外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大额风险、贷款损失准备金提留、市场风险和存款来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