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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0-01
【实施时间】 199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核心原则评价方法

[接上页]

  原则1: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都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适当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其各项条款应包括对银行组织的审批及持续监管,要求其遵守法律与法规及安全稳健性的权力和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此外,还要建立监管者之间分享信息及为信息保密的各项安排。
  
  说明:原则1可分解为六个要素。其中四个在《核心原则》其它各条中未再重复。但另外两个要素(3和4)在《原则》的一条或几条中都有更详细的阐述。由于这两个要素的标准在其它条《原则》中将有进一步阐述,所以此处只阐述最基本和最关键的标准。
  
  1(1):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都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
  
  必要标准
  
  1.银行业和参与银行监管的(每一个)机构都具备相应的法律。法律对每个监管机构的责任和目标都有明确规定。
  
  2.法律和或配套法规规定银行必须达到的最低审慎标准。
  
  3.负责银行监管的机构之间有明确的协调机制并有证据表明实际上使用这一机制。
  
  4.监管机构参与决定何时和如何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有序处置(处置方法可以包括关闭、协助重组或与较强的机构合并)。
  
  5.适时修订银行法使其在行业和监管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保持有效性和针对性。
  
  附加标准
  
  1.监管机构制定工作目标其监管业绩通过透明的报告和评价程序并对照其责任和目标定期受到检查。
  
  2.监管机构确保公众可获得关于银行业资金和运作情况的信息。
  
  1(2):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都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
  
  必要标准
  
  1.每个机构的工作自主权以及获得和支配行使职能所需资源的能力实际上未受到政府或行业的明显干扰。
  
  2.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享有以专业和诚信为本的信誉。
  
  3.每个机构的资金来源方式不对其自主性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使其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尤其是:
  
  工作档次能够吸引和保留合格的工作人员;
  
  有能力雇用外部专家处理特殊情况;
  
  拥有培训预算和计划,为工作人员提供正常的培训机会;
  
  在计算机和其它设备方面有足够的预算费用,为工作人员配备对银行业实施检查的必要工具;
  
  以及拥有进行适当现场工作的旅行费用。
  
  附加标准
  
  1.每个机构的负责人都有最低任期。在任期内只有因法律规定的原因才能被免职。
  
  2.机构负责人被免职时必须公开披露免职原因。
  
  1(3):适当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其各项条款应包括对银行组织的审批及持续监管。
  
  说明:原则1的这一要素将在关于以下方面的原则中进一步分解:发照和结构(原则2至5)、审慎法规和要求(原则6至15)、持续银行监管手段(原则16至20)以及信息要求(原则21)。
  
  必要标准
  
  1.法律规定负责发放和收回银行执照的当局(或若干当局)。
  
  2.法律赋予监管机构以(不改变法律的)行政方式制定审慎规则的权力。
  
  3.法律赋予监管机构以其认为必要的形式和频率向银行索取信息的权力。
  
  1(4):适当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其各项条款应包括……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和法规以及安全稳健性的权力。
  
  说明:原则1中的这一要素在涉及正式监管权力的原则22中有进一步详述。
  
  必要标准
  
  1.监管机构依法有权处理被监管银行在守法和稳健经营方面出现的问题。
  
  2.法律允许监管机构在就这些问题形成意见时运用定性判断。
  
  3.监管机构不受任何限制地接触银行档案,对银行执行内部规定、限额以及外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查。
  
  4.如果监管机构根据判断认为一家银行未遵守法律和法规,或正在和可能会从事不安全、不稳健的活动,则监管机构依法有权:
  
  立即采取(或者要求银行采取)补救行动;
  
  实施一系列制裁(包括吊销银行执照)。
  
  1(5):适当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其各项条款应包括……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
  
  必要标准
  
  1.法律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忠实履行职责受到法律诉讼提供法律保护。
  
  2.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其履行职责辩护付出的成本得到充分补偿。
  
  1(6):应建立监管者之间分享信息及为信息保密的各项安排。
  
  必要标准
  
  1.负责金融体系稳健的各国内机构之间建立了合作和信息分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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