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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0-01
【实施时间】 199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核心原则评价方法

[接上页]

  30.金融透明度和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是有效市场约束的基础。然而,政府对商业决策,尤其是贷款决策施加的影响会改变这种过程。因此,政府政策对贷款业务的任何影响都应尽量透明,政府的政策应予公布,政府的担保应明确披露。
  
  31.为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监管机构应具有一套完整和灵活的程序。《核心原则》指出,监管机构需要具有一系列权力,其中包括有责任或有能力协助迅速、有序地处置有问题银行。
  
  32.此外,还需确保适当的公共安全网到位。这种安全网的关键部分应包括一种最后贷款人机制或者正规的存款保险安排。在公共安全网的最低标准问题上尚无共识,而这方面的缺陷银行监管业务是有影响的。
  
  第二章 评价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
  
  33.尽管巴塞尔委员会不具备负责为评价以及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制度详细指南,但委员会认为,评价人员在评价和撰写评价报告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同时,委员会在本文件附录中还以样本形式提供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拟采用的评价方法。其它有可能担任评价工作的机构(如地区性开发银行和地区性监管组织)不妨考虑使用这种方法。当然,这种方法只是评价方法中的一种。
  
  34.第一,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人员必须能够不受限制地接触一系列信息和相关的机构、人员。评价所需信息未必仅限于公开信息,如有关法律、管理条例和政策,而是包括一些较敏感的信息,如自我评价、监管手册,甚至对各银行的监管评价。这类敏感信息应在不违反法律对监管人员在信息保密方面的要求的情况下予以提供。评价人员需要会晤一系列个人和机构,其中包括银行监管当局、其它国内监管当局、有关政府部门、银行和银行家协会、审计部门和其它参与金融部门的机构和个人。应特别留意未能提供所需信息的情况及其对评价准确性会产生哪些影响。
  
  35.第二,对《核心原则》执行状况的逐条评价要求对一系列相关因素进行评价。根据《原则》的具体内容,这些相关因素可能包括法律、审慎监管条例、监管指南、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监管报告和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实施和未实施监管决定的证据。同时,监管当局是否具备实施《核心原则》所需的技能、资源和决心也在评价之列。此外,评价时还应确信上述有关规定在实施中确实使用。
  
  36.第三,评价的首要目的是确定银行监管体制现有缺陷的性质和程度,以及现行做法与各项《核心原则》吻合的程度。评价不应该只找缺陷,也应该强调所取得的成就。这样才能更准确地衡量执行《核心原则》的总体情况。评价结果不应用来给监管体制评分和排名,而应用来制定行动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使银行监管最终完全符合《核心原则》要求。评价还应说明需采取什么措施和何时采取这些措施来弥补缺陷,并说明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评估。
  
  37.第四,为达到完全符合一条《原则》的要求,一般来说,必须达到必要标准,不能有明显差距。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一国能够表明,它通过其它方式达到了《原则》的要求。相反,因各国具体情况不同,达到必要标准未必就能达到《原则》的目标。因此,为使《核心原则》覆盖的银行监管被视为有效,可能还需要所谓附加标准以及其它措施。
  
  38.第五,在有些国家,不属于被监管银行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从事某些银行类业务,这类业务占整个金融系统业务总量的比例较大,而且基本上没有受到监管。由于《核心原则》是具体针对银行监管的,因此无法适用于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评价报告至少应该提到对银行有影响或有可能构成潜在问题的非银行业务。
  
  第三章 评价是否符合《核心原则》要求的标准
  
  下面这套为25条《核心原则》逐条制定的评价标准分列在两个标题之下:“必要标准”和“附加标准”。必要标准是完全达到一条《原则》的要求所应具备的要素。附加标准是进一步加强监管的要素,并且是改善金融稳定和实施有效监管应具备的要素。附加标准可能尤其适用于监管档次较高的银行机构。在国际业务量大或当地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能更需要用附加标准来进行评价。
  
  每条标准基本上都以《核心原则》文件(1997年9月)中的材料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良好做法的文件为依据,并适当引用文件原文。
  
  应当指出的是,评价标准中多处提到,监管当局有权为银行制定某些标准和要求,但实际上,有关法规中也可以包括这些标准和要求。反之也是一样。文件中提到,有些问题在法律或条例中已有规定,但在有些情况下,通过各类操作指引也能达到同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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