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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0-01
【实施时间】 199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核心原则评价方法

[接上页]

  监管机构(或其它官方当局)规定银行对各国风险暴露的固定比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计提准备金最低标准;
  
  监管机构(或其它官方当局)按国别规定银行计提准备金的比例段,银行可在比例段内根据具体贷款的情况确定计提幅度;
  
  银行自己(或其它机构,如全国银行家协会)制定计提比例或指南,甚至可为贷款逐笔确定合理的计提比例。然后由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
  
  4.监管机构及时获得关于各银行国家风险转移风险的充分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查。
  
  (参考文件:《对银行国际性贷款的管理》--1982年3月)
  
  原则12: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的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
  
  必要标准
  
  1.监管机构确信,银行在识别、计量和监控市场风险方面制定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
  
  2.监管机构确信,银行对承受各种市场风险的限度,包括外汇业务风险的限度均有适当规定。
  
  3.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的市场风险暴露,包括外汇业务风险规定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和对这种风险暴露规定具体限额。
  
  4.监管机构对银行是否具有执行上述各项政策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核实;并对银行是否遵守所有限额(包括内部限额和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进行核实。
  
  5.监管机构确信,银行建立了各种系统和控制机制,确保所有交易及时登录,并确保银行用可靠和审慎的市场数据不断对头寸进行重估。
  
  6.监管机构确信,银行进行必要的预案分析、应力测试和制定应急计划,并定期对用于衡量市场风险的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
  
  7.监管机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以便对银行市场活动的实际复杂程度进行监测。
  
  附加条件
  
  1.监管机构通过现场检查或通过内部或独立的外部专家认定,银行高级管理层了解其各项业务交易产品所包含的市场风险,并确信,高级管理层定期审查并了解风险管理信息反映出的情况。
  
  2.监管机构对银行管理信息的质量进行检查,就这些信息是否能够适当反映银行的头寸市场风险暴露情况作出判断。监管机构对银行管理层在应力测试方案中采用的各种假设和制定的应急计划进行审查。
  
  3.不具备充分技能的监管机构不应允许银行用复杂的模型,如风险值模型(VaR)来确定其是否达到监督机构规定的资本金要求。
  
  (参考文件:《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6年1月)
  
  原则13: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的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其它各项实在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必要标准
  
  1.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以便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实质性的风险。这些程序应与银行各项业务的规模和性质相适应,并根据银行风险状况的变化和外部市场发展的情况定期调整。这些程序应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
  
  2.监管机构确信,银行的风险管理程序覆盖了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它所有风险,包括《原则》其它部分阐述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风险管理程序应包括:
  
  流动性: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央流动性控制、对不同情况下净融资需求的分析、资本来源的多样化、应力测试和应急计划。流动性管理应分别处理本、外币。
  
  利率风险: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应力测试。
  
  操作风险:防范舞弊行为的内部审计程序、稳妥的业务恢复计划、对系统进重大调整的程序以及为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所做的准备。
  
  3.监管机构发布有关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项标准。
  
  4.监管机构为银行制定流动性指引,指引只允许银行将真正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视为流动资产,并应考虑到各项承诺的未提款项、现有表现负债及其它表外负债。
  
  5.监管机构确信,银行将各种限额和程序传达到有关人员,有关业务部门对遵守这些限额和程序负有主要责任。
  
  6.监管部门定期核实风险管理程序、资本金要求、流动性指引和定性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
  
  附加标准
  
  1.监管机构要求银行针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其它风险持有资本金。
  
  2.监管机构鼓励银行在其公开帐目中包括一项对风险管理政策的说明。
  
  3.监管机构能够通过所获信息识别出从事大额外币流动性转换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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