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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0-01
【实施时间】 199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核心原则评价方法

[接上页]

  2.法律和法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有权规定并帐及所用会计方法的原则和标准。
  
  3.监管机构具备必要的手段,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监管机构确信,银行高级管理层有适当级别的人员负责监管报表的准确性、能够对有意误报和长期错报进行处罚,并要求更正不准确的信息。
  
  4.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报送的信息包括规范的审慎和统计报表、详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关于表内外业务和包括资本金在内的储备详细情况的辅助报表。此外,银行还必须报送贷款分类和计提准备金的情况。
  
  5.如监管机构认为某些信息事关银行的财务状况及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价,则监管机构有权向银行和与银行相关的公司(无论其从事何种业务)索取和获得这种信息。
  
  6.监管机构具备一套分析系统,运用统计和审慎监管信息对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控。监控结果还用于制定现场检查计划。这要求监管机构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
  
  7.为了对银行组织进行有意义的比较,监管机构从所有银行和银行组织内的所有相关实体收集同一日期(存量)、同一时期(流量)的数据。
  
  8.监管机构根据所需信息的性质以及银行的规模、业务和风险状况确定向银行收集数据的频率(如月度、季度和年度)。
  
  原则19:监管者必须有办法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
  
  必要标准
  
  1.监管机构计划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过程是连贯的,检查由本部门人员或必要时使用外部审计师进行。监管机构具备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现场检查做到全面、有连续性,责任和目标明确,检查结果清楚。监管机构与银行及其审计人员定期对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并商定各自在改进工作中的责任。
  
  2.监管机构出于监管目的有权对外部审计的质量进行监控。监管机构有权直接任命外部审计师执行监管任务。如监管机构对某项外部审计师的任命在资格和或独立性方面有异议,则有权反对此项任命。
  
  3.监管机构也可使用外部审计对银行业务的某些方面进行检查,但前提条件是,审计和会计行业发达、具有独立性和承担所需工作的技能。在使用外部审计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两者的作用和职责。
  
  4.为促进监管工作,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有权全面接触银行的所有记录,必要时,也有权接触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职员的有关信息。
  
  5.监管机构有计划地定期对现场检查人员提供的监管报表或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检查。监管机构要求,审计部门对某些重要报表,如资本充足率报表,至少每年进行审计并向监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附加标准
  
  1.监管机构每年与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会晤,对监管检查和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监管机构应能够与董事会成员分别会晤。
  
  2.监管机构与外部审计公司定期会晤,讨论共同关心的银行业务问题。
  
  (参考文件:《银行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关系》--1989年7月)
  
  原则20: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监管者要有能力对银行组织进行并表监管。
  
  必要标准
  
  1.监管机构掌握银行组织(即银行及其子公司)或集团的整体结构,了解其主要部分的业务,包括由其它机构直接监管的业务。
  
  2.监管机构的监管框架能够评估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从事的非银行业务给这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带来的风险。
  
  3.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有权全面审查银行的业务,无论是银行直接从事的业务(包括海外机构的业务)还是通过子公司和附属机构间接从事的业务。
  
  4.监管机构对银行组织附属机构和子公司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不受任何阻碍。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有权要求银行组织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审慎监管标准。监管机构运用其权力对并表基础上的审慎监管标准作出规定,包括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和贷款限额等等。
  
  6.监管机构收集每个银行组织的并表财务信息。
  
  7.监管机构与银行集团内各业务机构的对应管理部门建立必要安排,以便获得关于这些业务机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管理和控制是否完善的信息。
  
  8.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界定银行集团整体的业务范围和开展这些业务的海外场所;监管机构运用这一权力来确保银行业务到妥善监管,避免银行组织的安全和稳健受到不利影响。
  
  附加标准
  
  1.对允许公司拥有银行公司的国家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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