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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收购或投资只需事后通报即可。这些情况主要应指与银行业务关系密切的活动,而且投资额相对于银行的资本来说较小。 原则6:监管机构要规定能适用于所有银行的适当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审慎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必要标准 1.法律或法规要求所有银行计算出最低资本充足率并始终保持这一比率。至少对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资本的定义、计算方法和充足率不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2.资本充足率要求应反映各银行的风险状况,特别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表内和表外风险都包括在内。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规定资本的构成,重点强调可用于吸收损失的资本成分。 4.在并表基础上计算和采用资本充足率。 5.法律或法规明确授权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降至最低要求以下的银行采取措施。 6.银行必须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向监管机构报送资本比率和资本构成情况。 附加标准 1.国内银行和活跃的国际性银行的资本定义与《巴塞尔资本协议》大体一致。 2.监管机构明确制定出针对资本充足率降至最低标准以下的银行拟采取的措施。 3.监管机构确信,银行具备内部评估程序,根据风险状况对总体资本充足水平进行评估。 4.资本充足率要求考虑到银行体系运行的环境。因此,最低要求可高于《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 5.对一银行集团内各银行实体的资本充足率既有并表计算,也有单独计算。 6.法律或法规对银行资本金规定最低绝对数额。(参考文件:1988年7月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原则7: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必要标准 1.监管机构要求并定期核实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是否审批、实施和定期检查审慎授信和投资的各项标准、政策、做法和程序。 2.监管机构要求并且定期核实,上述政策、做法和程序包括建立适度和控制得当的信贷风险环境。这种环境应包含: 发放贷款和投资的全过程都有完善的档案记录; 具备适当的信贷管理、风险计量、持续监控和报告程序(包括资产的评级和分类); 确保严密控制信贷风险。 3.监管机构要求并且定期核实,银行的信贷决策没有利益冲突、没有徇私舞弊,而且没有受到不正当的外部压力。 4.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将信贷评估和发放标准至少传达到参与发放信贷的所有人员。 5.监管机构能够充分获得有关银行信贷、投资情况以及信贷员的信息。 附加标准 1.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在信贷政策中应规定,超过一定数额或超过银行资本金一定比例的贷款或投资,应由银行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决策。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风险特别大或银行主流业务之外的贷款或投资。 2.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具备管理信息系统,以便提供贷款和投资项目的详细情况。 3.监管机构对银行管理层是否监测贷款对象的总体负债情况进行核实。 (参考文件:《信用风险管理原则》--1999年7月) 原则8: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必要标准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银行定期检查每笔贷款、进行资产分类和计提准备金做出规定;或者,法律/法规确定总体框架,要求银行制定处理有问题贷款的具体政策。 2.监管机构或外部审计师定期检查银行的资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政策以及这些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 3.资产分类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制度包含表外业务的风险暴露。 4.监管机构能够断定,银行具备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贷款损失准备金和呆帐核销能如实地反映还款预期。 5.监管机构确信,银行具备适当的程序以及机构和人员,用于对有问题贷款和逾期贷款回收进行持续监测。 6.如果监管机构对银行有问题资产的数量感到担忧,则其有权要求银行强化贷款管理和授信标准,增加贷款损失准备金和总体财务实力。 7.监管机构定期获得有关信贷和资产分类以及计提准备金的详细信息。 8.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建立必要的机制,对担保的可靠性和抵押品的价值经常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