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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3-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接上页]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在上述第65条第2款所述及的过渡期期满之后,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理事会应参考在履行中获得的经验在过渡期期满之日2年后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此后每隔两年审查一次。理事会也可根据可能成为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修正之理由的任何有关的新情况进行审查。
  
  2.仅为适应在已生效的其他国际协议中已达到的和根据那些国际协议为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方所接受的对知识产权更高的保护程度而提出的修正案可提交部长级会议,以便其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一致同意的建议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0条第6款相符的行动。
  
  第72条  保 留
  
  未经其他成员方的同意,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作出保留。
  
  第73条  保障的例外规定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
  
  (1)要求一成员方提供他认为其泄露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资料。
  
  (2)阻止任一成员方采取他认为是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行动:
  
  ①与裂变物质或从中获取裂变物质的物质有关的;
  
  ②与枪支、弹药和战争工具走私有关的,以及与直接或间接为供给军方之目的而从事的其他货物和物资的走私有关的;
  
  ③在战时或在国际关系中出现其他紧急情况时采取的。
  
  (3)阻止任何成员方为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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