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3-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接上页]

  第52条  申 请
  
  应要求任何启动上述第51条程序的权利人提供适当的证据,以使主管当局确信,根据进口国的法律,确有对权利人知识产权无可争辩的侵犯,并提供对该货物充分详细的描述,以使海关当局可以迅速地对其加以识别。主管当局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人是否接受其请求,若主管当局决定受理,应通知申诉人海关当局采取行动的时间。
  
  第53条  保证金或同等担保
  
  1.主管当局应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笔足以保护被告和有关当局并阻止滥用的保证金或同等担保。该保证金或同等担保不应无理地阻碍对这些程序的援用。
  
  2.假如根据本节关于申请的规定,对涉及工业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或未泄露信息的货物进入自由流通的放行已由海关当局根据非由司法或其他独立机构作出的裁决中止,下述第55条规定的期限已到期而仍未获得主管当局暂时放行的许可,而且假如关于进口的所有其他条件均得到了遵从,则该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在提交了一笔其数额足以保护权利人不受侵权损害的保证金的条件下,应有权使该货物放行。保证金的支付不应妨碍向权利人作其他有效的补偿。显然,如果权利人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寻求起诉权,则保证金应予免除。
  
  第54条  中止通知
  
  根据上述第51条的规定,货物放行一旦被中止,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和申请人。
  
  第55条  中止的持续期限
  
  若在申请人被送达中止通知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之内,海关当局仍未接到关于被告以外的一方已开始将会导致对案件的案情实质作出裁决的诉讼,或者主管当局已采取延长对货物放行中止的临时措施的通知,则只要进口或出口的所有其他条件均已得到了遵从,该货物便应予放行。在适当的情况下,上述期限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若导致对一案件案情实质作出裁决的诉讼已经开始,则应被告之请求,应进行审查,包括听取被告的陈述,以便决定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这些措施是否应加以修正、撤销或确认。尽管有上述规定,或货物的放行已经被中止,或根据临时司法措施继续被中止,则第50条第6款的规定应适用。
  
  第56条  对商品进口商和货主的补偿
  
  有关当局应有权令申请人就因错误扣押货物或扣押根据上述第55条规定应予放行的货物而对进口商、收货人和货主所造成的损害向其支付适当的赔偿。
  
  第57条  资料和调查权
  
  在不妨碍对机密资料进行保护的同时,成员方应授权主管当局给予权利人使被海关当局扣押的货物接受检查以证实权利人要求的充分机会。有关当局也应有权给予进口商使任何此类货物接受检查的同等机会。若对案件的案情实质已作出了积极的裁决,成员方可以授权主管当局将有关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有关货物的数量通知权利人。
  
  第58条  依职权之行为
  
  若成员方要求主管当局主动采取行动,中止放行其已获得无可争辩的证据证明知识产权正在受到侵犯的货物,则:
  
  (1)主管当局在任何时候均可从权利人处寻求任何有助于其行使权力的资料;
  
  (2)应迅速地将该中止通知进口商和权利人。若进口商已就中止一事向主管当局呈交了上诉,则中止应按上述第55条规定的经对细节作了必要修改的条件进行;
  
  (3)若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有诚意地采取了行动或者打算采取行动,则成员方仅应免除其对适当补救措施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59条  补 救
  
  在不妨碍权利人其他行动权和被告向司法当局寻求审查权利的同时,主管当局根据上述第40条的规定,应有权下令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对于仿冒商标的货物,当局应不允许侵权货物原封不动地再出口,若使其按照不同的海关程序办理,例外情况除外。
  
  第60条  少量进口
  
  对于旅游者和私人行李中携带的或少量寄存的非商业性质的少量货物,成员方可免除上述条款的适用。
  
  第5节  刑事程序
  
  第61条 
  
  成员方应规定刑事程序和惩罚,至少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的商标仿冒和盗版案件。可资利用的补救措施应包括足以构成一种威慑的与对相应程度的刑事犯罪适用的处罚水平相同的监禁和/或罚款措施。在适当的案件中,可资利用的补救措施还包括对侵犯货物及在从事此种违法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材料和工具予以扣押、没收和销毁。成员方可规定适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程序和惩罚,特别是对于故意和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持及相关程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