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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接上页]

  (f)对出票人或背书人或他们的保证人,自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所作成的拒绝证书之日起算,或在免除拒绝证书的情况下,自退票之日起算。
  
  2.按照第七十条或第七十一条支付票款的当事人可在他支付票款之日起一年内向应对其负责的当事人行其诉讼权。
  
  第九章 最后条款
  
  第八十五条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管人。
  
  第八十六条 
  
  1.本公约于1990年6月30日以前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对所有国家开放签字。
  
  2.本公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从开放签署之日起对所有非签署国开放加入。
  
  4.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八十七条 
  
  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更多的领土单位,而按照该国宪法,各领土单位对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可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修正其已作的声明。
  
  2.此种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应明确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缔约国没有按照本条第1款作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第八十八条 
  
  1.任何国家都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只有当票据上注明的票据开出地点和票据上注明的付款地点都位于缔约国境内时,其法院才适用本约。
  
  2.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其他保留。
  
  第八十九条 
  
  1.本公约在第10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2.对于在第十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对该国生效。
  
  第九十条 
  
  1.缔约国可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退出本公约。
  
  2.退约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六个月届满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通知内如为退约生效订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则退约于保存人收到通知后该段较长时间期届满时生效。本公约继续适用于退约生效之日前开出或签发的票据。
  
  1988年12月9日订于纽约,正本一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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