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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7-03-15
【实施时间】 1987-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际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选择和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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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4检验与测试纪录
  
  供应商应建立并维持纪录档案,证明该产品已按既定允收水准(参阅4.15)通过检验与/或测试。
  
  4.10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
  
  凡用于检验、量测与试验的设备,无论是自有、借用或由采购者所提供,供应商均应管制、校正与维护,以展示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设备的使用方式,须确保量测的不定性已确知,且与所需测定能力相一致。
  
  供应商须
  
  a)鉴定所得之测定值、所需准确度与选用适当之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
  
  b)按规定期间或使用前鉴定、校正与调整所有影响品质的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此项作业应与经国家认可的标准有关之合格设备相比。如无此标准,则用以校正的根据须书面记载存查;
  
  c)制订书面式与维持校正作业程序,包含设备型式、识别号码、地点、查验频次、查验方法、允收标准与结果不满意时所采用之措施等细节;
  
  d)确保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具有所需的准确度与精密度;
  
  e)鉴定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具有适当的标示或认可的识别纪录,以显示其校正状况;
  
  f)维持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的校正纪录(参阅4.15);
  
  g)经发现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校正失效时,对过去检验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应加以评估并书面纪录之;
  
  h)确保环境条件适合实施校正、检验、测量与试验;
  
  i)确保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之运搬、保存与储藏等可维持其准确度与适用性;
  
  j)保护检验、量测与试验设施,包含测试用之硬体及软体,免受不当的调整而使原校正设定失效。
  
  凡测试硬体(例如工模、夹具、套板、模型)或测试软体,用作适当检验型式者,在发交生产与安装使用前,均应查核以证明具验证产品的允收能力,且须在规定期间内重复查核。供应商须制定该项查核之范围与频次,且须维持纪录作为管制之证明(参阅4.15)。当采购者或其代表要求验证其运作功能是否适当时,应能适时提出该测量设计之数据。
  
  4.11检验与测试状况
  
  产品检验及测试之状况,须藉用标记、核发之印章、悬挂标签、粘贴标签、流程卡、检验纪录、测试软体、实际地点或其他适宜方法,予以识别并指明该产品经检验测试後是否合格。检验测试状况之识别,必要时,该产品自生产及安装整个过程中,均应予以维持,以确保只有经过所需检验测试合格之产品,方得以分发、使用或装置。
  
  纪录上须可鉴别合格产品放行的负责人员(参阅4.15)
  
  4.12不合格品的控制
  
  供应商须制订并维持各项程序,以确保不符要求的产品避免不当之使用与安装。对不合格产品的鉴别、文件、评估、隔离(可行时)、处置,以及对有关职权单位的通知,均须有所管制。
  
  4.12.1不合格品之检查与处理
  
  不合格品之检查责任与处理权责须予以规定。
  
  不合格品须遵照书面程序加以检查,可以
  
  a)重新加工以符合所定要求,或
  
  b)修理或不修理方式,特采允收之,或
  
  c)重新分等作选择性之使用,或
  
  d)拒收或报废。
  
  如契约中有所要求,凡不符要求产品之建议使用或修理(参阅4.12.1b),须报请采购者或其代表特允许。对已允收或经修理的不合格品,其说明应加以记录以显示其实际情况(参阅4.15)。
  
  重修与重新加工之产品,须遵照书面程序重予检验。
  
  4.13矫正措施
  
  供应商须制订、书面规定并维持下列各项程序:
  
  a)调查不合格品之原因,与防止再度发生所需的矫正措施;
  
  b)分析所有工序、施工作业、特准事项、质量纪录、服务报告与顾客申诉,以探究及消除不合格品的潜在原因;
  
  c)依照可能发生之风险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将问题处理在某一水准;
  
  d)应用各项管制以确保矫正措施的执行并且有效;
  
  e)因矫正措施而变更的作业程序事项,应予执行且记录。
  
  4.14运搬、储存、包装与交货
  
  4.14.1概述
  
  供应商须制订、书面规定与维持产品的运搬、储存、包装与交货等的作业程序。
  
  4.14.2运搬
  
  供应商须提供防止损伤或变质的运搬方法。
  
  4.14.3储存
  
  供应商应提供安全储存场所或物料间,以防止产品在待用或待运期中的损伤或变质。并规定该场所收发进出物料的适当办法。为探测变质情事,对库存品的状况须在适当期间加以评鉴。
  
  4.14.4包装
  
  供应商须管制各项包装、贮藏与标记过程(包含使用之物料),其程度须确实符合规定要求,又所有产品自接收时起迄至供应商责任终止,供应商均应对其加以鉴别、贮藏与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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