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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7-03-15
【实施时间】 1987-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国际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选择和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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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国际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其目的主要在於防止及探测生产及安装中有任何不合规定之事情,并执行措施以预防其再度发生。
  
  1.2适用领域
  
  本国际标准适用於下述二种签约状况:
  
  a)产品之规定要求,系依据已建立之设计或规格而予以阐述。
  
  b)藉由供应商在生产与安装方面能力的展示,而获致产品合格之信心。
  
  2.参考资料
  
  ISO8402质量--词汇
  
  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选择和使用指南
  
  3.定义
  
  凡ISO8402中所订定的各项定义,均可适用於本国际标准。
  
  备注:本国际标准中“产品”一词,亦宜用以表示“服务”之意。
  
  4.质量系统的要求
  
  4.1管理责任
  
  4.1.1质量政策
  
  供应商之管理阶层,须明文界定其对质量所抱持的政策、目标与承诺。供应商须保证此种政策在该组织内之各阶层均已被了解、实施并能维持之。
  
  4.1.2组织
  
  4.1.2.1责权
  
  凡会影响质量而担任管理、执行以及验证工作之所有人员,其责权与相互关系,均应加以规定;对於处理下列各项工作须有组织上自由与职权人员,尤以为然
  
  a)采取措施以防止不符规定产品之再度发生;
  
  b)鉴别并记录任何产品之质量问题;
  
  c)循规定管道,提举建议或提供解决方法之人员;
  
  d)验证解决措施之执行人员;
  
  e)在缺点或不满之情况未经改善前,管制不合格产品在下一层次的加工、交货或安装等。
  
  4.1.2.2验证资源与人员
  
  供应商应鉴定内部验证的条件,提供充分资源与指派训练有素人员以从事各项验证业务(参阅4.17)。
  
  验证业务须包括生产与安装制程与/或产品之检验、测试与监测;品质系统、制程与/或产品之稽查,应由与从事工作无直接责任之独立人士担任。
  
  4.1.2.3管理代表
  
  供应商须指派一位专责管理代表,明订其权责以确保此一国际标准的要求得以实施并维持。
  
  4.1.3管理审查
  
  为满足本国际标准的要求而采行之品质系统,供应商之管理阶层应适时作定期检讨,以确保其持续之适切性与有效性。检讨结果应保持完整之纪录(参阅4.15)。
  
  备注:管理检讨一般均包含其内部品质稽核的评估。惟须由供应商管理者或其代表担任之,换言之,管理人员负有该制度的直接责任(参阅4.16)。
  
  4.2质量系统
  
  供应商须制定并维持一书面的质量系统,作为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之手段。此制度应包含
  
  a)遵照本国际标准的要求明订书面质量系统程序与指导事项;
  
  b)有效实施所定书面质量系统之程序与指导事项。
  
  备注:为达成规定要求,须适时考虑下列各项业务之需要性:
  
  a)遵照所定要求,拟订质量计划与质量手册;
  
  b)为达到规定质量可能需要之各种管制、过程、检验设备、夹具、所有生产资源与技术,均能获得并能加以鉴别;
  
  c)必要时,得更新质量管制,检验及测试等技术,包括开发新仪器;
  
  d)鉴定各种标准之要求,其涉及之能力超逾现有已知状况,而开发此项所需能力须有充裕之时间;
  
  e)澄清对各特性及要求接纳能力之标准,含具有主观要项者;
  
  f)生产制程、安装、检验与测试程序以及适用之文件等之相容性;
  
  g)质量纪录之鉴别与撰拟(参阅4.15)。
  
  4.3契约审查
  
  供应商须制订并维持契约审查及其业务协调之程序。
  
  每项契约供应商均应加以检讨以确保
  
  a)要求条件均经适当的明文规定;
  
  b)任何有异於标单上的要求业经解决;
  
  c)供应商有能力达成契约要求。
  
  该项契约审查纪录应予以保持(参阅4.15)。
  
  备注:适当时,供应商内部的契约审查业务、相与接触之单位以及需沟通之事宜,应与采购单位相互协调。
  
  4.4文件管理
  
  4.4.1文件核发
  
  供应商须制订与维持各项程序,以管制本国际标准有关之所有文件及资料。此类文件在分发之前,须由主管人员审核其适当性。本项管制应能确保:
  
  a)对质量制度的有效运作极为重要的作业场所,均应持有适当之文件;
  
  b)过时无效的文件应即刻自所有分发或使用之单位撤销。
  
  4.4.2文件更改或修定
  
  文件的更改须由原审核之同一单位执行审核;除非另有特别指定者,该指定之单位须有撤调阅背景资料,可据以作其检查与审核。
  
  如实际可行时,更改之性质须在文件或其附件上予以标识鉴别。
  
  为防止不适用文件的误用,须建立一总览表或相当的文件管理程序,用以鉴别现行修改之文件。
  
  文件经赋予更改之实用编号後,应重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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