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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7-03-15
【实施时间】 1987-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际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选择和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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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理和返工过的产品,应按书面程序重验。
  
  4.14纠正措施
  
  供应商应就下列事项制订程序,写成文件并坚持执行:
  
  a)调查产生不合格品的原因,研究所需纠正措施,防止再度产生;
  
  b)分析所有工序、生产操作、特许、质量记录、服务报告以及用户意见,以发现并消除不合格品的各种可能的原因;
  
  c)按照所遇到的风险水平,对问题采取相应程度的预防措施;
  
  d)实施控制,以保证纠正措施得以执行并且有效;
  
  e)对由于纠正措施而造成的程序上的变化做出更改,予以记录。
  
  4.15搬运、储存、包装和交付
  
  4.15.1概述
  
  供应商应对产品的搬运、储存、包装和交付制订程序、写成文件并坚持执行。
  
  4.15.2搬运
  
  供应商应提供防止产品损坏或变质的搬运方法和手段。
  
  4.15.3储存
  
  供应商应提供安全的储存场地或库房,以防止产品在使用或交付前损坏或变质。应对批准从这些场地收发产品规定适当办法。为了及时发现变质,应按适当的周期,对库存产品的情况进行评估。
  
  4.15.4包装
  
  供应商应在必要的程度上对包装、防护和标记过程(包括使用的材料)进行控制,以保证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应从收到产品起到供方的责任终了时止,对所有的产品进行鉴别、防护和分别存放。
  
  4.15.5交付
  
  供应商应对最终检验或试验后产品质量的保护做出安排。当契约有规定时,这种保护应延伸到交付目的地。
  
  4.16质量记录
  
  供应商应制订并坚持对质量记录的鉴别、收集、编目、归档、保存、维护以及处理的程序。
  
  质量记录应予保存以证明达到了所需的质量以及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有关的分包方的质量记录应成为这些资料的一部分。
  
  所有的质量记录应字迹清楚,并能分辨出所涉及的产品。质量记录应妥善保存和维护,使之便于检索,保存设施应能提供适宜的环境,以便把变质或损坏减至最小,并能防止丢失。对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作规定,并予记录。契约规定时,质量记录应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买方或其代表进行评估。
  
  4.17内部质量审核
  
  供应商应实施有计划的和书面规定的、全面的内部质量审核制度,以验证质量工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并确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
  
  应根据各项工作的状况和重要性来安排审核计划。
  
  审核和随后措施应按书面程序进行。
  
  审核结果应写成文件,并提请在被审核领域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注意。负责该领域的领导人员应对审核中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见4.1.3)
  
  4.18培训
  
  供应商应制订并坚持确定培训需求的程度,并对从事影响质量的工作的所有人员提供培训。从事特定任务的人员应按需要,根据其教育、训练和/或经验进行资格评定。相应的培训记录应予保存(见4.16)
  
  4.19服务
  
  契约中有服务要求时,供应商应制订并坚持提供服务及验证其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序。
  
  4.20统计技术
  
  合适时,供应商应制订程序,以确定为验证工序能力和产品特性的可接受性所需的合适的统计技术。
  
  国际标准ISO9002质量系统-生产与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
  
  1987年3月15日第一版
  
  0绪论
  
  本国际标准系一系列三项国际标准之一,适用於处理外部质量保证之质量系统相关事宜。下列三种可供选用之质量保证模式国际标准,分别代表三种不同“功能或组织能力”的型式,而适合签约双方的需求。
  
  -ISO9001品质系统--设计/发展、生产、安装与售後服务之质量保证模式。
  
  为符合特定要求,可藉供应商在设计/发展、生产、安装与售後服务各阶段中有所保证时使用。
  
  -ISO9002品质系统--生产与安装之质量保证模式。
  
  为符合特定要求,可藉供应商在生产与安装期中有所保证时使用之。
  
  -ISO9003品质系统--最终检验与测试之质量保证模式。
  
  为符合特定要求,可藉供应商仅在最终检验及测试有所保证时使用之。
  
  於此须强调,凡本国际标准,ISO9001与ISO9003中所订定之质量系统要求,对於技术方面(产品/服务)的规定,属强制性(非选择性)。
  
  此等国际标准立意於以其现今的形式采用之,但逢特殊签约情况时,可作必要的修改。如何修改与如何适当选择质量模式,ISO9000可作为指南。换言之,所称之质量模式,即指ISO9001、ISO9002或ISO9003。
  
  1.适用范围
  
  1.1范围
  
  本国际标准所规定的质量系统要求,适用於双方订有契约,要求供应商展示管制过程之能力,而此过程则决定供应产品之允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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