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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每一会员国应认缴机构的股本。第6条规定至少认缴50股(50万特别提款权),这将使所有会员国在机构内有份额,创始会员国的首期认缴都规定于公约的附表A。加入会员国的认缴将由机构的理事会决定。股份将按股面价值分发给创始会员国,理事会被授权决定加入会员国认缴的条件,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如果机构在增加股份时业已积累储蓄,那么,高于票面的发行价格可能是适当的(第6条)。 7.公约规定,认缴股份价格的10%将用现金支付,另外的10%将采用不可转让的无息本票或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予以兑现的类似证券的形式,现金支付被指定包括开办费用、行政开支和因机构担保所产生的可能的索赔权。以不可转让的证券形式作另外支付的安排允许资金仍留在会员国的中央银行系统之内,并在机构开始的数年内发生大宗索赔时,提供安全余量。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从一开始就加强机构作为财政健全的担保者的地位。认缴资本剩余的80%待机构催缴,以清偿其债务(第7条)。应该强调的是实际动用不可转让的证券和催缴资本是不会发生的,因为机构受命根据健全的业务开展活动,以便在所有情况下都保持其履行其债务的能力(见第25条)。第8条(c)款规定,在会员国延迟支付催缴时,机构受命对未支付的认缴股份连续催缴。 8.除非以下讨论的有限例外,对于认缴股份的实收部分和催缴部分的支付必须用公约所指的自由使用货币进行(第3条(e)款和第8条)。这是确保机构财政生机和作为可信任的担保者被承认所必需的。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之后,董事会有权指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指定的可自由使用货币以外的货币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如果弄清有关货币能为机构的目的而使用,并且,如果有关货币的国家同意,那么,董事会能作出这一决定(第3条(e))。为了减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负担,公约允许发展中国家用当地货币支付其认缴股份的实收现金部份的25%,由于可能涉及的数额小,预计对于机构的财政不会产生不好的影响。 9.为了减少一切会员国的财政负担,公约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把催缴股份的已缴数额退还给会员国。这些退款应按会员国根据催缴缴纳在这些退款之前的比例,用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支付(第10条(b)款)。如果东道国用一种不是自由使用的货币支付索赔,那么,公约规定,一旦这种支付兑换成可自由货币后超过这种支付,机构将退还。在退款数额的范围内,会员国的催缴资本的义务将重建,以便恢复存在于各自催缴前的地位(第10条(1)款)。 三、业务 10.公约为机构的担保业务建立了一个基本框架,并且,促使董事会通过制定随时能够修改的政策,规则和细则更为简明地规定这些业务的范围。在这一基本框架之内,这使机构具有了必需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和保持其财政的生机。例如,机构在开始其业务时限制其担保范围。,并在积累经验和建立财政储备时扩大其担保范围。而且,担保业务的细节和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所达成的特定安排都将订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第16条规定,根据担保合同,机构不能担保投资者所承受的全部损失。这一条款旨在制止依赖担保全部损失的投资者可能的不负责任的行为(通常称为“道德瑕疵”)。在确定可能担保的适当百分比时,机构可能在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规则中找到一些指南,这些规则典型的是担保损失的70%至95%。 11.如上所述,适用于担保业务的政策,规则和细则将由董事会决定。根据这些原则所缔结的担保合同将由机构总裁在董事会的指导之下批准。 担保风险的范围与合格性 12.公约规定担保三种公认的非商业风险:东道国限制和延迟兑换和转移投资者所赚取的当地货币而产生的货币转移险、征用以及战争和内乱险。在这些传统担保风险之外,公约增加了东道国政府在以下第15段所提到的有限条件之下违反或不履行对投资者的契约义务的风险(条11条(a)款)。 13.货币转移险被广泛地规定于第11条(a)款(i)项。它旨在包罗一切形式的新的直接限制(包括对现存的限制所增加的限制)和间接的或隐蔽的限制,无论这些限制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还是事实上所存在的,这些限制必须可“归咎于东道国政府”。这一措辞所要包含的是东道国公共机构或其他公共机关所施加的限制。这一条款没有规定特定的时期,这一时期将在董事会将制定的规则和细则中,并具体在担保合同中加以规定。在确定什么构成“合理期限”时,机构将有必要协调投资者在迅速转移中的利益和政府在处理申请时某些可能正当的延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