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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5-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

[接上页]

  22.为了合格于担保,是自然人的投资者必须是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的国民。如果投资者是法人,那么,它们必须在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注册并有其主要业务地,或者,其资本主要由东道国或其国民以外的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拥有。私人和公共所拥有的投资只要在商业基础上经营,它们才是合格的(第13条(a)款(iii)项)。但是,希望被担保投资的大部分将为私人所拥有。
  
  23.第13条(c)款规定的是在资产是由东道国国民或在东道国注册或为东道国国民所拥有的法人从国外转入的情况下,要求投资者不能与东道国有联系的规定的例外,但投资者和东道国应该联合申请并由董事会特别多数批准。这一例外与机构将投资引入发展中国家的核心目的是一致的,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有国民侨居国外,拥有大量境外资金。这一例外有助于资本汇回发展中国家。
  
  24.第14条将机构本身的担保业务限制于发展中国家会员境内的投资。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在第3条(c)款之中被规定为列入公约附表A的会员国。在执行董事会讨论期间,这被理解为机构将就合格性发展政策,根据这些政策,其业务的重点将给较不发达国家。就第14条而言,协议一致认为,如果非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这样请求,那么,其国际关系由非发展中国家负责的附属领土应该被当作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对待。但是,该会员国在其附属领土内的投资被排除在担保之外。
  
  东道国的同意和代位权
  
  25.在15条规定,在“东道国政府同意机构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之前,机构不得缔结任何担保合同,任何东道国都可以拒绝其同意,这会促使东道国在同意之前评估拟建议的投资。机构指望根据这一条款,建立取得同意的程度。这些程序可能包括在不反对的基础上取得同意(第38条(b)款)。尽管不需要投资者本国的同意,但是,如果投资者本国通知投资者所筹集的转移出该国的资金违反其法律,那么,机构担保该投资就不适当了。
  
  26.第18条规定,如果机构根据担保合同赔偿或同意赔偿投资者,那么,它取得投资者因产生向机构索赔的事件而取得的对抗东道国的权利。代位权是公认的保险法原则。它规定,被担保的投资者向机构转让现存的索赔权,机构将作为代位权人,取得投资者所拥有的同样权利。担保合同将规定代位权的条件。由于机构将仅仅赔偿投资者的部分损失(第16条),这些条件对于投资者特别重要。第18条(h)款规定,全体会员国承认机构代位的权利。
  
  27.根据第18条(c)款,机构作为代位权人所接受的东道国当地货币在使用和转移方面,有权得到所给予担保权人的同样优惠的待遇。此外,如果这些货币不是可自由使用货币,那么,机构有权用这些货币支付其行政开支或其他费用,并就这些货币的其他用途直接寻求与东道国达成协议。这类其他用途可能包括将货币卖给其他机构(例如,国际贷款机构),在这些国家的外国投资者或从这些国家进口商品的进口商。在万一机构取得大量当地货币的情况之下,机构有效地使用或处分这种货币的能力可能十分重要。
  
  支付求偿
  
  28.为了确保迅速地支付求偿,决定将由总裁根据担保合同和董事会可能通过的政策作出(第17条),在发生争端的情况下,最终的决定将依赖机构和有关投资者之间仲裁的结果(第58条)。根据设计,这些保险单将要求担保权人寻求在当时条件下适当的行政救济,如果这些救济根据东道国的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话。并且,可以规定合理的期限,以便扩大友好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争议的希望(第17条)。人们期望,在担保合同中订入具体的时间期限,以与其他政治风险担保者的惯例相一致。这一条款反映了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公认的惯例,不应该加给投资者不正当的负担,因为投资者没有被要求用尽一切当地救济之后,才能从机构得到赔偿。时间限制将取决于所涉及的风险类型和特殊情况的复杂性。以上时间限制必须区别于提出求偿和机构就求偿作出决定之间的最长期限。这些时间限制没有具体规定于公约之中,因为难于确定在所有情况下都合适的具体期限。但是,机构可以在其规则和细则中规定这些时间限制,并可以在担保合同中订入这些时间限制,以增加其服务的吸引力。
  
  与国内和区域实体以及私人政治风险担保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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