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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7.赞助会促使会员国在几个方面提供投资保险保护。没有国内机构的会员国可以用这一制度为其投资者提供担保。对于其他会员国,赞助可能被作用风险分散方法,因为赞助使会员国能用赞助信托基金按比例分担全部或有债务来替代其国内机构担保的投资的全部或有债务。 48.一般来说,适用于机构本身业务的公约有关担保业务和财务管理的条款,将也适用赞助担保(附录一第6条)。特别是,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之下的合格要件也适用赞助投资。但是,有关赞助投资的担保不局限于会员国国民。附录一第1条(a)款规定,这类投资可以是“任何国籍的一个投资者或任何一个或几个国籍的投资者”投放的。东道国可以其同赞助一项投资。共同赞助表明东道国在投资中极大的发展利益和改善风险状况的意图。附录一第1条(c)款使机构有义务优先处理担保东道国共同赞助的投资。 49.公约第14条所规定的限制将担保限制于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这一限制适用机构本身的业务,并不扩大到赞助业务。会员国可以赞助在任何会员国的投资,但是特别强调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业务。允许在发达国家进行赞助业务的基本理由是担保在发达国家的赞助投资对一些输出资本的发展中国家有特殊的利益,而又不会动用稀少的承保能力,因此,不会减少机构担保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的能力。在一些情况之下,投资于一个发达国家的公司可能便利在发展中国家的该公司的合营企业或其子公司。投资于发达国家也有改善赞助信托基金业务责任中的风险状况和能使其采取更大的风险分散措施的优点。 50.附录一第5条(a)款授权机构在赞助的基础上向会员国及其机构,会员国的区域机构和会员国的私营担保者提供分保。这些分保业务应服从于机构自身分保业务的同样条件。在赞助基础上的分保可以分散风险。赞助私营担保者分保的投资可以被会员国用来代替以其自己的名义来分保这些风险。一切赞助会员国将按比例分担分保单下的任何损失,无论损失是产生于赞助担保还是赞助分保单。 51.附录一第6条规定,赞助业务的展开将根据适用于机构的担保业务相同的健全的业务和财务惯例,以其本身资本和储蓄为基础。因为在以自己的名义承保的情况之下,机构将不担保有关不可接受的高风险的或恶化其风险业务责任的赞助投资。赞助业务也将受益于赞助会员国的信贷,一般认为,这种信贷将在最可依赖的会员国之中。附录一第1条(c)款特别指示机构“适当注意赞助会员国是否能够履行其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而且,赞助业务在财务上将象机构本身担保业务一样健全。 52.附录一第1条(d)款要求机构与赞助会员国就有关赞助业务的事项定期磋商。而且,表决权的分配将为决定赞助投资而修改,每一赞助会员国和接受赞助投资的会员国每赞助或接受一万特别提款权的投资,将被分配一张追加票(附录一第7条)。因此,理论上说,有这样的可能性:董事会为赞助业务所通过的条件可能与有关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展开的业务的条件不一致。 四、财务条款 53.第25条指示机构应“按照健全的业务和谨慎的财务管理惯例开展活动,以便在所有情况下都能保持履行其债务的能力。”据估计,机构将在财务上自给自足,管理人员将设法避免对会员国认缴资本的催缴。国内投资担保机构和私营保险市场的经验表明这是现实的目标。 54.根据第26条,机构有必要收取适当的保险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便在财务上生存和自给自足。公约没有规定怎样确定保险费和手续费,也没有规定机构必须怎样规定和定期检查适用于每类风险的收费率。机构在决定其保险费和手续费(包括其促进活动的费用)的水平和结构方面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55.第27条(a)款要求将一切净收入留为准备金,直到它们达成机构认缴资本的5倍。这一规定改善了机构的财政地位。这一条款的例外是,如果机构的财务状况许可,理事会经特别多数票可以决定使用其部分收入,将催缴认缴资本的数额退还给会员国(第10条(a)款(iii)项)。在这些准备金达到上述限度之后,理事会可以根据第27条(b)款确定是将超额的净收入划归准备金,还是在会员国之间分配,或是另外处分这类收入。 五、组织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