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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4.在公约生效后的第3年,第39条(c)款要求理事会检查股份的分配并在其决定中受三原则的指导:(1)会员国的表决权将反映实际认缴和会员国资格票;(2)原分配给检查时尚未签署公约的国家的股份应重新分配,以便使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发达国家会员国之间的投票权可能取得相等;和(3)理事会将采取适当的措施,便利会员国认缴分配给它们的股份。重新分配的目的是根据相应的认缴股份和会员国资格票,及时地取得两个集团之间表决权的平等。 65.为了保护会员国表决权避免因资本普遍增加而导致的减弱,第39条(e)款使每一会员国有权按其在机构资本增加之前在其中所占的比例认缴新增加的股本。 66.根据第40条至第42条适用于理事会和董事会的表决程序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表决程序,特别是银行的表决程序相一致。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允许董事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条款(第42条(c)款)。作出这种规定是由于机构在开始时可能没有常驻董事会。 七、特权与豁免 67.有关机构的特权和豁免的条款几乎完全模仿的是国际金融公司的有关特权与豁免的条款,不同于国际金融公司特权与豁免所必需的区别,反映了机构业务的特征。 68.公约规定,针对机构的诉讼(下列诉讼除外,产生于有关担保或分保合同各方之间的争端的诉讼,这种诉讼根据第58条应提交仲裁;以及产生于有关机构与涉及被担保或被分担投资的会员国之间的争端的诉讼,这种诉讼根据第57条应提交仲裁或有关其他程序的协定)只能向机构有某种特定联系的会员国境内的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第44条)。它特别规定,会员国或从会员国取得索赔权的个人或有关职员事项不得提起诉公。后一排除代表着对适用于国际组织的现存惯例的编纂。第45条(a)款决定,机构的资产(就本章而言,机构的资产被定义得包括赞助信托基金的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征收或通过行政或立法行为的其他形式的扣押;但是,这种豁免没有扩大到司法诉讼。 69.作为一条一般规则,机构的财产和资产免于限制、管制、控制和延期支付。但是,应该注意,机构行使其作为投资者继承人或代位人所取得的资产,只有在机构从其代位取得权利的投资者享有这种待遇的范围内,免于东道国所适用的控制(第45条(b)款)。 70.第46条规定,机构的档案不受侵犯,公务通讯应与对银行的公务通讯同等对待。如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章程协定条款一样,没有提到机构的建筑。但是,一般理解为,机构的建筑将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建筑同等对待。 71.第47条免除机构其资产、财产和收入及其业务和交易的税收和关税,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实际上只不过是所提供的服务的收费的税收和捐税。关于机构通过代位从投资者所取得的资产,应该注意的是,机构所取得的资产是投资者所拥有的已经征收了税收和关税的资产。一旦这些资产变为机构的财产,它们应免于税收和关税。机构不希望通过代位取得非现金资产,因机构向东道国要求赔偿的仅仅是它已支付给投资者的金额。在机构取得这类资产的例外情况下,机构期望能迅速将这类资产转化为现金。 72.应该注意,赋予机构以特权与豁免,其目的是为使机构能完成其职能(第43条),机构可以放弃这些豁免,如果这种放弃不损害其利益的话。而且,如果机构认为豁免会妨碍司法的进程,而放弃豁免又不会损害机构的利益,那么,机构有义务放弃其任何工作人员的豁免权(第50条)。 八、退出、会员国资格的暂停和业务的中止 73.公约有关从机构退出,会员国资格的暂停和业务中止的条款一般是模仿银行的有关条款。根据第51条,任何会员国都可以随时通知机构退出机构。但是,为了确保机构的连续性,特别是在其开始的几年内,会员国不得在其会员国资格的头三年内退出机构。根据第52条(a)款,理事会有权暂停不履行其在公约之下的任何义务的会员国的会员国资格。被暂停会员国资格的会员国不再享有公约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和退出权利之外的任何权利和特权,但将继续承担其全部义务(第52条(b)款)。任何前会员国对于其会员国资格中止之前所产生的对机构的现存债务或有债务,继续负责,除非与机构达成其他协议(第5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