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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汇票要项之格式之有效性,由出票地法决定;诸如承兑或背书或对已作成拒绝证书的汇票的承兑等伴随合约要项之格式之有效性,由合约缔结地法决定。但: (a)如汇票非在英国开立,则并不仅因汇票未根据出票地法贴印花税而使汇票无效; (b)如汇票非在英国开立,但汇票要项之格式符合英国法律,则该汇票在英国之流通转让人、持有人、或汇票当事人之间视为有效,并能达到执行支付之目的。 (2)根据本法规定,对汇票之开立、承兑或对已作成拒绝证书的汇票之承兑的解释,由各该合约缔结地法决定。 但如一张英国国内汇票在国外背书,则对付款人而言,背书之解释应遵循英国法律。 (3)持票人对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之责任和拒绝证书或退票通知之是否必要或充分,或其他事项,由行为地或退票地法决定。 (4)如汇票非在英国开立,但在英国付款,而付款金额又未以英国货币表示,则如无明确规定,付款金额应按照付款地在付款日之即期汇票外汇汇率计算。 (5)如汇票在一国开立而在另一国付款,汇票的到期日由付款地法决定。 第三节 对银行开立之支票 第七十三条 支票之定义。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凭票即付之汇票。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凡适用于凭票即付之汇票之本法条文也适用于支票。 第七十四条 支票之提示付款。 除本法各项另有规定外: (1)如支票未能在开立后之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而支票之出票人或帐户人有权在支票提示时,按其与银行之约定,使支票付讫,但由于延迟提示而遭受实际损失,则其可按所受损失之程度被解除责任,即作为银行债权人之出票人或帐户人所持有之债权额大于该支票被付讫后所持之债权额,则就该超过部分可被解除责任。 (2)在决定何为合理时间时,应考虑票据之性质、商业和银行惯例,以及具体案例的事实。 (3)支票的出票人或帐户人被解除责任后,该支票之持有人应取代出票人或帐户人成为银行的债权人,对被解除责任之金额,有权要求银行偿付。 第七十五条 撤销对银行的授权。 银行支付由其客户开立的以该银行为受票人的支票的责任和授权,将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付款的取消。 (2)客户死亡的通知。 划线支票 第七十六条 一般和特别划线的定义。 (1)如支票在跨越其票面上有下列加注,即构成划线,支票亦就成为一般划线支票: (a)在两条平行线之间载有“和公司”字样或任何编语,加上或不加上“不得流通”字样;或 (b)仅仅为两条平行线,加上或不加上“不得流通”字样。 (2)如支票在跨越其表面上加注银行名字,加上或不加上“不得流通”字样,这一加注即构成了划线,支票就成为特别划线给该银行的支票。 第七十七条 出票人划线或支票在开出后划线。 (1)支票可由出票人作成一般划线或特别划线。 (2)如支票未经划线,持票人可作成一般划线或特别划线。 (3)如支票已作成一般划线,持票人可作成特别划线。 (4)如支票被一般划线或特别划线,持票人可加上“不得流通”字样。 (5)如支票已被特别划线,被特别划线的该银行作为托收,可再将支票特别划线给另一银行。 (6)如一张未划线的支票或一张一般划线支票寄给银行以作托收,银行可将此支票特别划线给本行。 第七十八条 划线是支票的重要部分。 本法准许的划线是支票的重要部分。任何人涂抹划线,或除非为本法所准许加列或改变划线,都是非法的。 第七十九条 银行对划线支票的职责。 (1)如支票特别划线给超过一家银行,除非划线给其托收代理的银行,否则受票银行得拒绝付款。 (2)如划线支票的受票银行仍对这类支票作出付款,或将一般划线支票支付给银行以外的其他人,或将特别划线支票支付给划线的该银行以外或其托收代理的银行以外的其他人,应对由于此等付款而使支票真正所有人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但如支票在其提示付款时看来未经划线,或虽经划线已被涂抹,或未经本法准许加列或改变,银行对支票的付款系善意且并无疏忽,则银行对之不负责任,也不承担任何义务。银行之付款不因下述原因而被查问:支票已被划线,或划线被涂抹,或未经本法准许加列、更改,以及将票款付给银行以外,划线的该银行以外,或根据具体情况其托收代理的银行以外之其他人。 第八十条 划线支票对银行和出票人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