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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就本法而言,如要求在一特定期间或在采取进一步诉讼前对汇票或本票作成拒绝证书,则在特定期间届满前或进行诉讼前,就拒绝证书对汇票作成公证记录即可。正式的拒绝证书得延迟至公证记录作成日开始后的任何时间作出。 第九十四条 在不能获得公证人情况下作成的拒绝证书。 如遭退票之汇票或本票被授权或需作成拒绝证书,而在汇票退票地又无公证人,则任何户主或当地有身份之居民,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作出经其签名的证明书,证实汇票遭到退票。该证明书在各方面之作用如同正式拒绝证书一样。 本法附表一中的格式,经必要的修改可予采用,如采用这项格式,即为合格。 第九十五条 股息单可以划线。 本法关于划线支票的规定,可适用于支付股息的息单。 第九十六条 取消。 本法附录二中的条例已从本法开始实施之日起废止,其范围为在附录中提及者。 但此等废止不影响本法开始实施前已办之事或已遭受之任何损失,或已取得之任何权利、所有权、或产生之利益;也不影响对任何已办之事、已取得之权利、所有权或产生之利益所采取的法律诉讼或补救措施。 第九十七条 保留。 (1)与汇票、本票、支票有关之破产规则仍将继续适用,不论本法中有任何规定。 (2)普通法包括《商人法》的规则,除与本法条文有抵触外,将继续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 (3)本法或任何已经废止部分都不影响: (a)1870年的《印花税法》或其修正条例之规定,或有关税收的现行有效之任何法律或法令; (b)1862年《公司法》或其修正条例之规定,或与股份银行或公司有关之任何规定; (c)关于或确认英格兰银行或苏格兰银行特权之任何法律规定; (d)关于股息单或其背书的任何用法的有效性。 第九十八条 苏格兰保留“简易执行”条款。 本法或任何已经废止部分都不应扩大或限制,或在任何其他方面改变或影响苏格兰“简易执行”有关的法律和惯例。 第九十九条 用其他法案解释。 如法案或文件中提及某项条文,而该条文已为本法废止,则该法案或文件得按本法相应的规定解释或使用。 第一00条在苏格兰,某些法律诉讼中允许口头证据。 在苏格兰的法律诉讼中,凡涉及汇票、银行支票、本票有关之事实,并和票据责任有关者,得由口头证据证明。 但本法之规定不影响现行之法律和惯例,如审理案件之法庭或法官要求汇票、银行支票或本票文句上之当事人(即持票人之债务人)作出委托或告戒,以资取得简易程序之证明,中止控告或中止控告之威胁。 本节不适用于已经开庭审理的汇票、银行支票和本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