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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条 作出决定的程序 一项公会协议所包含的作出决定的程序,应以全体正式会员公司一律平等的原则为基础;这些程序应保证表决规则不致妨碍公会的正常工作和航运服务,并应规定将以一致赞同作出决定的事项。但是,没有经过两国的国家航运公司同意,不能对公会协议中规定的有关这两国间贸易方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四条 制裁 1.除公会协议退会期限另有规定外,身为公会会员的航运公司有权在遵守公摊方案及或货载份额计算中关于退会规定的条件下,提出为期三个月的通知后,解除公会协议条款的约束而不受处罚,但应履行其公会会员义务至解除约束之日为止。 2.会员如有不遵守公会协议条款的重大情事,公会可以在按照公会协议的规定给予通知后,中断或开除其会籍。 3.开除或中断会籍,必须在书面提出有关理由并按照第六章规定解决争议之后,方能生效。 4.有关航运公司退会或被开除会籍时,应付清其至退会或被开除会籍之日为止公会尚未清偿的债务的应摊份额。航运公司在退会、中断会籍或开除会籍时,并不解除其本身根据公会协议所应负的债务,或其对托运人的任何责任。 第五条 自我管制 1.公会应拟订并不断刷新一份尽可能详尽的说明性明细单,载列被视为不当的行为及(或)违反公会协议的行为,还应设立有效的自我管制机构来处理这些行为,并就下列各点作出具体规定: (1)对这些不当行为或违反协议行为订定的处罚或处罚的范围,应与其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当; (2)应公会或任何其他有关方面的要求对于就不当行为或违反公会协议行为的申诉作出的裁决及(或)决定,由与任何会员航运式司或其所属机构无关的个人或团体,进行检查及公平的审查; (3)在接到要求时,在不暴露有关当事方面的基础上,向公会承运其货载的国家以及其航运公司为公会会员的国家的有关当局报告对于不当行为及(或)违反公会协议行为的申诉所采取的行动。 2.航运公司和公会为打击不当行为和违反公会协议行为所作的努力,有权获得托运人和托运人组织的充分合作。 第六条 公会协议 所有公会协议,以及公摊、靠港和航次权利的协议和修正,或其他直接有关并影响这种协议的文件,都应在接到请求时,提供给其货载由公会承运的国家及其航运公司为公会会员的国家的有关当局。 第三章 与托运人的关系 第七条 忠诚信约 1.身为公会会员的航运公司有权与托运人订立并维持忠诚信约,其形式和内容由公会与托运人组织或托运人代表协商议定。此种信约应提供保障,明确规定托运人和公会会员的权利。这种信约应以契约制度或任何其他合法制度为基础。 2.不论签订何种忠诚信约,适用于忠诚托运人的运费率,应规定在适用于其他托运人运费率的一定百分比之内。如两种费率之间的差数变动提高了对忠诚托运人的费率,则该差数变动只能在向该托运人提出为期150天的通知后才能实行,或依照区域的惯例及(或)协议实行。因运费率差数的变动而引起的争议,应按忠诚信约的规定予以解决。 3.忠诚信约应提供保障,依下列条文明确规定托运人和身为公会会员的航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应对根据有关卖货契约条件由其掌握或由其分支公司或子公司或运输代理人掌握运输的货物承担责任,但托运人不得用规避、隐瞒或中间人的手法,企图违反忠诚信约,转移货物。 (2)如订有忠诚契约,契约内应明确规定赔偿金或违约金及(或)罚金的范围。但公会会员公司得决定征收较低额的违约金或放弃征收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托运人根据契约应付违约金的数目,不应超过对有关货物根据契约内规定费率计算的运费额。 (3)托运人在履行公会在忠诚信约中规定的条件后,应有权完全恢复忠诚地位。 (4)忠诚信约应载明。 ①明白规定不在忠诚信约范围以内的货物清单,其中可以包括不加标志或不计件数而交运的大宗散装货物; ②一项定义,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以上①以外的货物将被认为不在忠诚信约范围之内; ③因忠诚信约而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法; ④经托运人或公会请求,在提出书面规定的期限后,不受处罚而终止忠诚信约的条款; ⑤给予特免的条件。 4.如公会和托运人组织、托运人代表及(或)托运人对一项拟议的忠诚信约的形式或内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本守则所定适当程序将争议提付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