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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除非经排除或修改(第2—316条),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可以引起其它默示担保。 第2—315条默示担保:货物适用于特定用途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买方要求货物适用于特定用途,且有理由知道买方依赖卖方挑选或提供适用货物的技能或判断力,卖方即默示担保货物将适用于该特定用途,除非依下条排除或修改此种担保。 第2—316条排除或修改担保 1.作出明示担保的词句或行为,与否认或限制担保的词句或行为,在合理的情况下,应作一致解释;但除本篇有关口头证据和外部证据的条款另有规定外(第2—202条),在此种解释不合理时,否认或限制担保的词句或行为无效。 2.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排除或修改有关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其任何部分,用语必须提及商销性;如果排除或限制以书面形式作出,其书写必须醒目。排除或修改有关适用性的默示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书写必须醒目。如果要彻底排除有关适用性的默示担保,可以使用“除去此处的说明,不作任何其它担保”一类的词句。 3.不论本条第2款如何规定, a.除非客观情况另有表示,所有的默示担保均可由下列各类用语加以排除,如“依现状出售”、“不保质量”或其它根据通常理解可使买方注意到卖方排除担保且明确地不存在默示担保的用语;并且 b.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前已完全按他自己的愿望充分检验了货物或货物的样品或模型,或如果买方拒绝检验货物,那么,卖方对货物中存在的通过检验在当时情况下应该发现的缺陷不作默示担保;并且 c.默示担保也可以由交易过程、履约过程或行业惯例加以排除或修改。 4.当事方可以依据本篇关于约定或限制损害赔偿的条款和关于通过合同改变救济的条款(第2—718条和第2—719条),对违反担保的救济加以限制。 第2—317条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之效力的叠加和冲突 各种担保,无论为明示或默示,均应作一致解释,且效力有叠加效果。如果此种解释不合理,以当事方的意志确定何项担保为主。当事方的意志,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a.精确的或技术性的规格排除不一致的样品或模型或一般性文字说明。 b.从现存大批货物中抽出的样品排除不一致的一般性文字说明。 c.明示担保排除不一致的默示担保,但货物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除外。 第2—318条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 卖方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延及买方家庭中的任何自然人或买方家中的客人,只要可以合理设想上述任何人将使用或消费此种货物或受其影响,并且上述任何人因卖方违反担保而受到人身伤害。卖方不得排除或限制本条的适用。 第2—319条船上交货条件和发运港船边交货条件 1.除非另有协议,特定地点船上交货条件,即使仅用来规定价格,仍构成交货条件,其中: a.当条件是发运港船上交货时,卖方必须按本篇规定的方式(第2—504条)在该地发运货物,并承担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风险;或 b.当条件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并按本篇规定的方式提示交货(第2—503条); c.不论使用第a项或第b项条件,如果另外规定需在船舶上、汽车上或其它运输工具上交货,卖方必须另外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把货物装上相应的运输工具。如果使用的是F·O·Bvessel,买方必须提供船舶的名称,在适当情况下,卖方必须遵守本篇有关提单形式的条款(第2—323条)。 2.除非另有协议,特定发运港船边交货条件,即使仅用来规定价格,仍构成交货条件,其中卖方必须: a.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将货物以该港口惯常的方式运至船边,或运至买方指定或提供的码头;并且 b.取得并交付使承运人承担开立提单义务的货物收据。 3.除非另有协议,涉及第1款第a项、第c项或第2款所规定的情况时,买方必须及时提供交货所需的指示。在使用发运港船边交货条件或船上交货条件时,此种指示包括船舶的装运舶位,在适当情况下,还包括船舶的名称和启航日期。如果卖方未得到所需的指示,他可以认为买方未按本篇规定进行合作(第2—311条)。卖方为了就交付或发运货物作准备,还有权决定是否将货物作合理移放。 4.在使用船舶上交货条件或发运港船边交货条件时,除非另有协议,卖方一旦提示交付所需的单据,买方就必须付款。卖方不得提示交付货物以代替交付单据,买方也不得作此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