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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合同”的让与或“我在合同中的所有权利”的让与,或以类似的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让与,只是权利的让与;且除非当事方的用语或客观情况(例如为担保债务而作出的让与)作出相反表示,此种让与具有让与人委托受让与人履行义务的效果,受让与人接受让与,即构成对履行此种义务的允诺。此种允诺可以由让与人或原始合同的另一方强制执行。 5.一方委托他人履行义务,构成另一方认为自己处于不安全状况中的合理理由,使他可以要求受让与人提供履约保证(第2—609条),并且不因提出此种要求而损害其对抗让与人的权利。 第三章 当事方的一般义务和合同的解释 第2—301条当事方的一般义务 卖方的义务是根据合同转让和交付货物,买方的义务是根据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 第2—302条显失公平的合同或合同条款 1.如果法院作为法律问题发现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制定时显失公平,法院可以拒绝强制执行,或仅执行显失公平部分之外的其它条款,或限制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2.当有人主张或法院认为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有可能为显失公平时,当事方应被给予合理机会来证明订立合同的商业背景及合同的目的和效果,以帮助法院作出决定。 第2—303条风险的承担或分担 当本篇以“除非另有协议”为条件将风险或责任划归某一方时,当事方不仅可以通过协议将风险或责任转给另一方,还可以将风险或责任在当事方之间划分。 第2—304条以金钱、货物、不动产或其它形式支付的价款 1.可以规定用金钱或以其它形式支付价款。如果全部或部分价款用货物支付,则双方均为自己即将转让的货物的卖方。 2.即使全部或部分价款以不动产权益支付,货物的转让和卖方对货物的义务也应服从本篇规定,但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和其转让人的相应义务不由本篇规定。 第2—305条缺少价格条款 1.只要当事方确有订立买卖合同的意图,即使售价未定,合同也可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应为交货时的合理价格,只要: a.合同对价格未作任何规定;或 b.价格留待当事方协议确定而当事方未能达成协议;或 c.价格应根据某第三方或独立机构所记录或制定的某一双方已同意之市场的价格或某一标准来确定,而该第三方或独立机构未能如此记录或制定。 2.如果价格可由卖方或买方单方确定,他必须以善意确定价格。 3.当价格非由当事方协议而是由其它方法制定时,如果由于一方过错致使价格未能确定,另一方可以认为合同已被解除,也可以自行确定合理价格。 4.如果当事方不打算在确定或商定价格前受合同约束,那么,在确定或商定价格前,合同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退回已收到的货物,如果无法退回,必须支付货物交付时所具有的合理价值;卖方必须退回买方预付的任何款项。 第2—306条产出、需求和独营 1.如果数量条款是按卖方的产出量或买方的需求量计算,则此条款指善意作为时的实际产出量或需求量;但是,无论如何,卖方所提供的产出或买方所提出的需求,与已作出之估计相比,或如果无此种估计,与正常的或与以前的可比产出量或需求量相比,不得有不合理的差距。 2.不论卖方或买方,如果订立独营某种货物的合法协议,则卖方有义务尽最大努力提供该种货物,买方有义务尽最大努力推销该种货物,除非另有协议。 第2—307条一次性交货或分批交货 除非另有协议,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必须一次全部提示交付,且只有卖方作此种提示交付,买方才有义务支付价款。但是,如果客观情况使卖方有权分批交货或使买方有权分批提货,则在价款可按比例分开计算时,卖方可以要求在每次交货后取得相应价款。 第2—308条未规定交货地点 除非另有协议, a.交货地点为卖方营业地,如果无营业地,为卖方住所地;但是 b.涉及已特定化之货物的买卖合同时,如果当事方订立合同时已知货物在其它地点,则该其它地点为交货地点;以及 c.所有权凭证可以通过惯常的银行渠道交付。 第2—309条未规定具体时间;终止通知 1.发运货物或交付货物的时间,或合同中所规定的其它行为的履行时间,如果本篇未作规定,当事方也未订立协议,即应为合理时间。 2.如果合同规定了需要持续履行的义务,但未规定合同的持续期间,合同在合理时间内有效;但除非另有协议,合同可由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