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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12-03-01
【实施时间】 19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美国统一商法典

[接上页]

  第2—103条定义和定义索引
  
  1.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篇中,
  
  a.“买方”指买进货物或订立买进货物合同的人。
  
  b.涉及商人时,“善意”指事实上的诚实和遵守同行中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
  
  c.“收到”货物,指实际取得对货物的占有。
  
  d.“卖方”指出售货物或订立出售货物合同的人。
  
  2.适用于本篇或本篇某些章的其它定义及其索引:
  
  “接受”第2—606条
  
  “银行信用证”第2—325条
  
  “商人之间”第2—104条
  
  “解除”第2—106条第4款。
  
  “商业单位”第2—105条
  
  “保兑信用证”第2—325条
  
  “符合合同”第2—106条
  
  “买卖合同”第2—106条
  
  “补进”第2—712条
  
  “委托”第2—403条
  
  “融资机构”第2—104条
  
  “期货”第2—105条
  
  “货物”第2—105条
  
  “特定化”第2—501条
  
  “分批交货合同”第2—612条
  
  “信用证”第2—325条
  
  “一宗”第2—105条
  
  “商人”第2—104条
  
  “海外”第2—323条
  
  “处于卖方地位的人”第2—707条
  
  “现售”第2—106条
  
  “买卖”第2—106条
  
  “试用”第2—326条
  
  “试销”第2—326条
  
  “终止”第2—106条
  
  3.其它各篇中适用于本篇的定义:
  
  “支票”第3—104条
  
  “收货人”第7—102条
  
  “发货人”第7—102条
  
  “消费品”第9—109条
  
  “拒付”第3—507条
  
  “汇票”第3—104条
  
  4.此外,第一篇中的一般定义和解释原则适用于本篇通篇。
  
  第2—104条定义:“商人”;“商人之间”;“融资机构”
  
  1.“商人”指从事某类货物交易业务或因职业关系以其它方式表明其对交易所涉及的货物或作法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也指雇佣因职业关系表明其具有此种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介人的人。
  
  2.“融资机构”指任何银行、融资公司或其他人,只要它在正常业务中以货物或所有权凭证为凭提供贷款,或只要它依据与卖方或买方达成的协议以正常方式参与支付或收取买卖合同中已到期或已规定的款项,如购买或支付卖方的汇票,或为购买或支付该汇票提供贷款,或为收款单纯取得汇票,而不论汇票是否同时附有所有权凭证。“融资机构”还包括以同样方式介入就货物处于卖方和买方地位之当事方(第2—707条)之间的银行或其他人。
  
  3.“商人之间”指交易的当事双方均可被视为具有商人之专门知识或技能。
  
  第2—105条定义:可转让性;“货物”;“期货”;“一宗”;“商业单位”
  
  1.“货物”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第八篇)和诉权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货物”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动物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和有关将与不动产分离之货物的第2—107条所规定的其它附着于不动产但已特定化的物品。
  
  2.货物必须同时是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其权益才能转让。不是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的货物称为“期货”。对期货或期货中任何权益作出的现售,效力上相当于销售合同。
  
  3.可以仅出售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之货物中的部分权益。
  
  4.特定化的一批种类物,即使总量未知,其中已定量的任何部分仍可在未与整批货物分离的情况下被视为已特定化而用于出售。该批种类物中以数量、重量或其它标准计算的任何已议定的部分或数量,可在卖方所拥有之权益的范围内出售给买方。买方因此成为该批种类物的共同所有人。
  
  5.“一宗”指构成单独一次出售或交货的一组或一件物品,不论它是否足以履行整个合同。
  
  6.“商业单位”指商业惯例中货物的基本销售单位,即如果将此单位分割,将损害货物的特性或损害其使用价值或销售价值。一个“商业单位”可以是一件物品(如一台机器),可以是一组物品(如一套家具或一套尺寸不同的物品),可以是一定数量(如一包、一罗、一车),也可以是在使用中或在有关市场上被视作单一整体的任何或它单位。
  
  第2—106条定义:“合同”;“协议”;“买卖合同”;“买卖”;“现售”;“符合合同”;“终止”;“解除”
  
  1.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篇中,“合同”与“协议”仅指与货物的现售或未来销售有关的合同与协议。“买卖合同”既包括货物的现售,也包括在未来某一时间出售货物的合同;“买卖”(或“出售”、“销售”)指卖方在取得价款的条件下将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第2—401条);“现售”指订立合同与出售货物同时完成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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