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12-03-01
【实施时间】 19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美国统一商法典

[接上页]

  第2—320条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条件和成本加运费条件
  
  1.成本加运保费条件指价格中总括地包含了货物价格和将货物运达指定目的地的保险费和运费。成本加运费条件指价格中包含了货物价格和将货物运达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2.除非另有协议,指定目的地成本加运保费条件或其它相等条件,即使仅用来规定价格和货物目的地,仍要求卖方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完成下列义务:
  
  a.把货物交付给发运港的承运人,取得将货物全程运至目的港的流通提单;并且
  
  b.把货物装载上船并从承运人处取得证明运费已付或已落实的收据(此种收据可以包括在提单内);并且
  
  c.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包括加保战争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此种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种类和条件应为发运港当时所惯常使用的,保险金额符合通常习惯,赔偿货币为合同货币,保险标的为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损失赔偿的受款人为买方指定人或其他有关人。加保战争险时,卖方可将此笔保险费用加计在货物价格之内;并且
  
  d.制作货物发票并取得所有为发运货物所必需的或合同所规定的单据;并且
  
  e.以商业上的迅捷提交所有单据。单据的格式必须适当,并签有为完善买方之权利所必要的任何背书。
  
  3.除非另有协议,成本加运费条件或其它相等条件,除不存在保险义务外,其它方面与成本加运保费条件的效力相同,卖方应承担的义务与风险也相同。
  
  4.在使用成本加运保费条件或成本加运费条件时,除非另有协议,卖方一旦提示交付单据,买方就必须付款。卖方不得提示交付货物以代替交付单据,买方也不得作此要求。
  
  第2—321条成本加运保费条件或成本加运费条件:“卸货净重”;“货到付”;担保到货品质
  
  当合同使用成本加运保费条件或成本加运费条件时,
  
  1.如果价格是根据“卸货净重”、“交货重量”、“实际数量或质量”、或类似方式计算或调整时,除非另有协议,卖方必须合理地估算价格。卖方按合同规定提示交付单据后买方所应支付的价格,为此种估算价格。最终价格确定后,结算必须以商业上的迅捷完成。
  
  2.本条第1款中所说明的协议或任何对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质量或状况所进行的担保,均使卖方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的正常变质、减损或类似问题承担风险,但不影响货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的时间和地点,不影响交货的时间或地点,也不影响损失风险的转移。
  
  3.除非另有协议,如果合同规定货到时或货到后付款,卖方必须允许买方在付款前对货物进行任何可行的初步检验;但如果货物已灭失,则交单和付款的时间应为货物本应到达的时间。
  
  第2—322条目的港船上交货条件
  
  1.除非另有协议,“目的港船边(指装货船)交货条件”或其它相等的交货条件,并不要求必须从某特定船舶上交货,只要求装运货物的船舶到达指定目的港中惯常卸载该类货物的地方进行交货。
  
  2.除非另有协议,此种条件表示:
  
  a.卖方必须使所有因货物运输而产生的留置权获得解除,并向买方提供使承运人承担交货义务的指令;并且
  
  b.在货物脱离船舶吊钩前或以其它适当方式卸载前,损失风险不转移至买方。
  
  第2—323条海外运输提单的格式;“海外”
  
  1.如果合同涉及海外运输并使用成本加运保费条件或成本加运费条件或船舶上交货条件,除非另有协议,卖方必须取得标明货物已装船的流通提单;在使用成本加运保费条件或成本加运费条件时,也可以只取得备运流通提单。
  
  2.涉及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时,如果一份提单由几部分组成一套,且单据非属从国外寄来,则除非另有协议,买方可以要求交付全套提单;否则,只需提示交付提单中的任何一部分。即使协议明确要求交付全套提单,
  
  a.在本篇关于不适当交付之补救的条款的范围内(第2—508条第1款),可以接受适当提示交付的单独一部分提单;并且
  
  b.即使要求交付全套提单,但如果单据系从国外寄来,提示交付不成套提单的一方可以在提供买方以善意认为充分的保证金后要求付款。
  
  3.水路运输或航空运输,或规定此种运输方式的合同,如果根据行业惯例或协议而适用国际深水贸易中的商业、金融或运输习惯,即具有“海外”的性质。
  
  第2—324条“货到成交”条件
  
  除非另有协议,“货到成交”条件或类似条件指:
  
  a.卖方必须将符合合同的货物适当地发运,并在货物以任何方式到达时作出提示交付;但如果货物未能到达,只要不是由于卖方造成,卖方不承担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