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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除非另有明确协议,货物所有权在卖方完成实际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即使存在担保权益,或即使所有权凭证将于另时另地交付;特别是,即使存在以提单保留担保权益的情况, a.当合同要求或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但是 b.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货时转移至买方。 3.除非另有明确协议,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 a.如果卖方应交付所有权凭证,所有权在交付凭证的时间和地点转移;或 b.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所有权在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转移。 4.当买方不论有无正当理由以任何形式拒绝接收或保留货物时,或当买方正当地撤销对货物的接受时,所有权重新转移至卖方。所有权的此种重新转移系由法律规定,不构成一次“买卖”。 第2—402条卖方的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 1.除本条第2款和第3款另有规定外,卖方的无担保债权人对已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权利,次于本篇规定的买方追取货物的权利(第2—502条,第2—716条)。 2.卖方所保留的对货物的占有,如果根据货物所在州的法律属于卖方对债权人的欺诈,该债权人可将货物之出售或特定于合同项下的特定化视为无效;但如果卖方为商人,且在营业之中,则在货物出售后或特定化后的商业上合理时间内以善意对货物进行的保存,不属于欺诈。 3.本篇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视为有损卖方债权人的权利,如果: a.债权人的权利是依据担保交易篇(第九篇)取得的;或 b.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或交付货物并非用于目前业务活动,而是为了偿还前存的金钱债务、担保债务或类似债务,或是为此种债务设立担保权益;且在本法之外,根据货物所在州的法律,此种特定化或交付亦构成欺诈性转让或可撤销的优惠性清偿。 第2—403条转让的权力;善意购买货物;“委托” 1.货物购买人取得转让人所拥有的或有权力转让的全部所有权;但购买有限权益时,购买人取得的所有权只限于所购买的权益。拥有可撤销所有权的人,有权力向支付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转让完好的所有权。购买人一旦通过购买交易取得货物的交付,即使存在下列情况,仍取得此种权力: a.转让人因受欺骗而未能认明购买人;或 b.交付货物时收取的支票被拒付;或 c.当事方同意该项交易为“现金买卖”;或 d.以刑法中可定为盗窃罪之欺诈方式取得货物的交付。 2.如果将货物委托从事该种货物交易的商人占有,该商人即有权力将委托人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正常业务中的买方。 3.“委托”包括交付货物和默认对货物的占有,不管当事方对此种交付或默认设立了何种条件,也不管取得此种委托的方式或货物占有人对货物的处分是否触犯了刑法上的盗窃罪。 4.货物的其他购买人和留置权债权人的权利,由担保交易篇(第九篇)大宗转让篇(第六篇)和所有权凭证篇(第七篇)规定。 第五章 履约 第2—501条对货物的保险利益;货物特定化的方式 1.把合同所规定的现实存在的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可使买方对货物取得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