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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如果货物非由卖方过错而遭受部分灭失,或变质至不符合合同的程度,或到达时间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买方可按已特定化之货物遭受损失而采取相应措施(第2—613条)。 第2—325条“信用证”条件;“保兑信用证” 1.买方不能及时提供已商定的信用证,构成买卖合同中的违约。 2.买方向卖方提供适当信用证后,暂时中止付款义务。如果信用证被拒付,卖方可在及时通知买方后要求买方直接付款。 3.除非另有协议,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或“银行信用证”条款指信誉良好的融资机构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涉及海外运输时,融资机构应有良好的国际信誉。“保兑信用证”指信用证必须同时由在卖方金融市场从事业务的此种融资机构承担直接责任。 第2—326条试用和试销;寄售和债权人的权利 1.除非另有协议,如果已并付的货物在符合合同的情况下亦可由买方退回卖方,此种交易 a.在货物主要供使用时,称为“试用”; b.在货物主要供转售时,称为“试销”。 2.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试用货物在被接受前不受买方债权人的追偿;试销货物在买方占有期间可受此种追偿。 3.如果任何人为销售而取得货物的交付,且拥有销售此类货物的营业场所,且销售非以货物交付人的名义进行,则货物销售人的债权人可将此种货物视为试销货物进行追偿。即使协议规定在付款前或转售前货物交付人保留所有权,或协议使用“寄售”或“遵协议”等词句,本款亦适用。但是,如果货物交付人达到下列要求,本款即不适用: a.货物交付人通过使用证明性标记,遵守了保护寄售人权益或类似权益的适用法;或 b.货物交付人能够证明,货物销售人的债权人通常了解货物销售人所销售的货物属他人所有;或 c.货物交付人遵守了担保交易篇(第九篇)中有关登记的条款。 4.买卖合同中任何“可退货”条款均被认为是本篇反欺诈法(第2—201条)意义上的独立买卖合同,并在本篇关于口头证据或外部证据条款(第2—202条)范围内被认为与合同的销售性质相矛盾。 第2—327条有关试用和试销的特殊规定 1.除非另有协议,在采用试用方式时, a.即使货物已特定于合同项下,但在买方接受货物前,风险和所有权不转移至买方;并且 b.如果使用货物的方式符合试验目的,此种使用不构成接受。未能及时将退货要求告知卖方,则构成接受。如果货物符合合同,对部分货物的接受构成对全部货物的接受;并且 c.在发出适当的退货通知后,卖方承担退货的风险和费用;但买方如果为商人,他必须遵循卖方的合理指示。 2.除非另有协议,在采用试销方式时, a.只要实质上保持了货物原状,就可退回全部或任何商业单位的货物,但退货必须及时;并且 b.买方承担退货的风险和费用。 第2—328条拍卖 1.拍卖的货物分成几宗时,每宗可单独出售。 2.拍卖时,拍卖人以敲木槌或其它习惯方式宣布成交时,拍卖即告完成。如果木槌正在下敲以接受一个出价的同时又有人另出价,拍卖人有权决定是重开竞叫,还是按木槌下敲前的那个出价出售货物。 3.除非推出货物时已明确表示无保留,拍卖均为有保留拍卖。在有保留拍卖中,拍卖人有权在他宣布成交前的任何时候取消拍卖。在无保留拍卖中,一件货物或一宗货物一旦被推出拍卖,拍卖人就不能将货物撤回,除非在合理时间内无人出价。不论是有保留拍卖还是无保留拍卖,出价人在拍卖人宣布成交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撤回其出价,但此种撤回不使前一出价恢复效力。 4.如果拍卖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某个代表卖方所作的出价,或卖方作出或指使作出一个出价,且事先并未声明保留此种出价权,买方有权决定是撤销该次出售还是以拍卖完成前最后一个善意出价买进货物。本款不适用于强制出售中的出价。 第四章 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 第2—401条所有权的转移;保留担保权益;本条的有限适用 本篇有关卖方、买方和购买人或其他第三方之权利、义务和救济的条款,在适用时均不考虑何方对货物拥有所有权,除非有关条款对所有权有具体规定。在所有权问题至关重要而本篇其它条款未加规定时,适用下列原则: 1.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前所有权不转移(第2—501条),且除非另有明确协议,此种特定化使买方获得本法所限定的特殊财产权。卖方在货物已发运或已交付给买方后所保留的对货物的所有权(财产权),效力上只相当于保留担保权益。除上述规定和担保交易篇(第九篇)另有规定外,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方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