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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货物或行为,包括履约中的任何步骤,如果符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即为“符合”合同。 3.如果任何一方非因违约,而是根据协议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结束合同,该合同即告“终止”。合同一旦“终止”,当事方尚待履行的各项义务即被解除,但在此之前因对方违约或已方履约而产生的权利仍然存在。 4.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结束合同时,合同即告“解除”。解除的效力与终止相同,但解除合同的一方保留因他方全部或部分违反合同而应得到的救济。 第2—107条将与不动产分离的货物:登记 1.出售将与不动产分离的矿物或类似物质(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的合同,以及出售将与不动产分离的建筑结构或其材料的合同,属于本篇范围内的货物买卖合同,只要此种物品与不动产的分离系由卖方进行;但在分离之前,如果卖方的现售不能构成土地上所存权益的有效转让,则该现售在效力上只相当于一项销售合同。 2.出售正在长于土地上的农作物或本条第1款中未作规定的其它附着于不动产但分离后又不至造成实质损害的物品的合同,或出售待砍伐树木的合同,属于本篇所规定的货物买卖合同,而不论分离系由买方还是由卖方进行,也不论物品在订立合同时仍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对此种物品,当事方可在分离前通过特定化而完成现售。 3.第三方根据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所取得的权利,优于本条各款的效力;但上述买卖合同可作为转让土地上所存权益的文件,经签名和登记,构成对第三方有关买方依买卖合同所取得的权利的通知。 第二章 合同的形式、订立和修改 第2—201条形式要求;反欺诈法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价款达到或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缺乏充足的书面材料,表明当事方已达成买卖合同,且合同已由被要求强制执行的当事方或其授权代理人或经纪人签名,合同即不得通过诉讼或抗辩强制执行。一份书面材料,即使疏漏或错误书写一项业经商定的合同条款,也不因此失去证明效力,但合同只能在不超出此种书面材料所标明之货物数量的范围内强制执行。 2.在商人之间,如果一方寄送出足以对抗自己的用以确认合同的书面文件,且书面文件在合理时间内由另一方收到,且收到方有理由知道其内容,则收到方如果未在收到后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拒绝其内容,该书面文件在对抗收到方时即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 3.不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但在其它方面有效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 a.货物系专门为买方制造,且不适于卖方在正常业务中向他人出售,且卖方在得知对方毁弃合同之前,已经实质上开始其制造活动或已为履行此合同而另外承担了义务,且情况合理地表明货物确系为买方而准备;或 b.被要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在法庭上以答辩、作证或其它形式承认已订立买卖合同;但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的程度不得超过该方所承认的货物数量;或 c.货款已支付且已被接受,或货物已收到且已被接受(第2—606条);但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只能就有关部分货物进行强制执行。 第2—202条书面文件构成最终意思表示:口头证据或外部证据 当事方在确认性备忘录中所同意的条款或当事方以其它方式在书面文件中规定的表示当事方所商定的最终协议的条款,不得以任何前存协议或同时达成的口头协议加以反驳,但可以用下列材料加以解释或补充: a.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第1—205条),或履约过程(第2—208条);以及 b.与书面条款含义一致的补充条款,除非法院认为上述书面文件已被当事方作为完整的协议而排除任何其它条款。 第2—203条蜡印无效 证明买卖合同或证明买进或出售货物之要约的书面文件,即使加盖蜡印,也不构成蜡封文件,有关蜡封文件的法律也不适用于此种合同或要约。 第2—204条订立合同的一般要求 1.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通过任何足以表明当事方已达成协议的方式订立,包括通过承认合同存在的双方的行为而订立。 2.即使达成协议的时刻无法确定,协议仍可构成买卖合同。 3.一项买卖合同,即使缺少某些条款,只要当事方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存在合理确定的办法,可以提供适当的救济,合同即不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能成立。 第2—205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