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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再版的引渡条例[根据引渡法(1988)生效]包括1988年第280号法定条例修正法案,如下表所示: 法定条例一览表 ┌───────────┬───────────┬───────────┬───────────┐ │编号和年份 │ 公报通知日期 │ 生效日期 │ 适用、保全或过渡条款 │ ├───────────┼───────────┼───────────┼───────────┤ │1988年第280号 │1988年11月30日 │1988年12月1日(见1988 │- │ │ │ │ 年第S366号公报) ││ ├───────────┼───────────┼───────────┼───────────┤ │1992年第333号 │1992年10月27日 │1992年10月27日 │- │ └───────────┴───────────┴───────────┴───────────┘ 修正案一览表 “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am”指的是修正;“rep”指的是废除;“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 │ 受到影响的条款 │如何影响│ ├──────────────────────┼──────────────────────┤ │ 第13条 │“rs”1992年第333号 │ ├──────────────────────┼──────────────────────┤ │列表 │“am”1992年第333号 │ └──────────────────────┴──────────────────────┘ 法规一览表 ┌─────────┬──────────────────────────────┐ │1 │引用│ ├─────────┼──────────────────────────────┤ │2 │解释│ ├─────────┼──────────────────────────────┤ │3 │格式│ ├─────────┼──────────────────────────────┤ │4 │地方法官获取证人和案卷的权力│ ├─────────┼──────────────────────────────┤ │5 │ 证人连续出席的义务 │ ├─────────┼──────────────────────────────┤ │6 │ 不能出席证人的拘留 │ ├─────────┼──────────────────────────────┤ │7 │证人费用│ ├─────────┼──────────────────────────────┤ │8 │审查誓词或证言的权力│ ├─────────┼──────────────────────────────┤ │9 │ 证人的违法行为 │ ├─────────┼──────────────────────────────┤ │10 │ 有关地方法官的违法行为 │ ├─────────┼──────────────────────────────┤ │11 │有关本法案职责的保护│ ├─────────┼──────────────────────────────┤ │12 │保证金的没收│ ├─────────┼──────────────────────────────┤ │13 │被保释者拘捕后的程序│ ├─────────┼──────────────────────────────┤ │14 │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