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澳大利亚引渡条例

[接上页]

  * 某个证人(加入该证人的姓名);
  
  * 每一位证人,即:(加入每一位证人的姓名);
  
  以上证人于(指出具体的地点)出庭,提供相关程序(确认程序)中有关引渡(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至澳大利亚的证据;这些证据在澳大利亚境内的获取经由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依据该法案第43条第(1)规定做出的授权(确认授权);
  
  *(b)在此证明,证书中附加的有关文件,构成在澳大利亚境内获得的于上述提及的程序中证明引渡罪行的部分证据;并且该文件是本法庭获得的作为部分证据的正式文本或准确副本;
  
  *(c)在此证明,证书中附加的有关物件、文章或文件,构成在澳大利亚境内获得的于上述提及的程序中证明引渡罪行的部分证据;并且该有关物件、文章或文件是本法庭获得的作为部分证据的正式原件或准确复制品或真实再现。
  
  日期:19_ _
  
  (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格式27法案第48节第(1)条
  
  第3条 例
  
  依据法案第48节第(1)条规定有关在澳大利亚境内进行监管移送的申请
  
  本申请的送交对象是(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
  
  本人,(加入其姓名),代表*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新西兰/(在本申请中称作“接收国”),在此申请依据引渡法(1988)第48节第(1)条的规定签发相关授权书,命令(加入人员的姓名)对(加入人员的姓名)进行监管;接收国希望在澳大利亚境内对该人进行监管移送,并通过(加入其他国家的名字)引渡至接收国。其中移送期限为您认为在澳大利亚境内进行监管移送的合理必需时间。
  
  日期:19_ _
  
  (申请者的签名和名称)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格式28
  
  第14条 例
  
  依据法案第48节第(1)条规定签发的在澳大利亚境内进行监管移送的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指定的在澳大利亚境内对** 进行监管移送的人。
  
  鉴于:
  
  (a)* 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新西兰/ 希望在澳大利亚境内对(加入人员的姓名)进行监管移送,经由(指出其他国家的名字)而引渡至该国;
  
  (b)*由/*代表(加入国家的名字)依据引渡法(1988)第48节第(1)条的规定做出的申请已送交至本法庭,请求签发相关授权书,授权你在澳大利亚境内于本法庭认为合理而必需的期限内监管移送(加入人员的姓名);
  
  因此现在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作为一名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依据该法案第48节第(1)条的规定,命令你,(加入人员的姓名),对** 进行监管(指出具体监管的期限),该期限为本法庭认为合理和必需的在澳大利亚境内进行监管移送的期限。
  
  日期: 19_ _
  
  (签发授权书的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 加入于澳大利亚境内被移送人员的姓名。
  
  格式29
  
  第15条 例
  
  依据法案第48节第(1)条规定给予更长监管期限的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指定的在澳大利亚境内对** 进行更长期限监管移送的人。
  
  鉴于:
  
  (a)地方法官已依据引渡法(1988)第48节第(1)条的规定签发了授权书,命令(加入人员的姓名)对(加入人员的姓名)在澳大利亚境内于(指出监管期限)进行监管移送,而该段期限是地方法官认为在澳大利亚境内监管移送以及经由(指出其他国家的名字)而引渡至*引渡国,(指出国家的名字)/*新西兰的合理期限;
  
  (b)*(加入国家的名字)/*新西兰/向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做出申请,请求授权地方法官签发授权书,从而使你获得更长的期限在澳大利亚境内对** 进行监管移送;
  
  (c)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已书面授权本人签发相关的授权书;
  
  因此现在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作为一名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依据该法案第48节第(1)条的规定以及司法部长的指示,授权你,(加入人员的姓名),对** 进行更长期限的监管(指出原先的监管期限和延长的监管期限),以便在澳大利亚境内对该人进行监管移送。
  
  日期: 19_ _
  
  (签发授权书的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 加入于澳大利亚境内被移送人员的姓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