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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2条 保证金的没收 (1)当一州或一地域的地方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确信依据法案相关程序的规定而在该州或该地域被保释的人员违反保释金相关规定时,该地方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可通过命令宣布没收保释金。 (2)当地方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宣布没收保释金后,依据保释金的有关规定,居住在该州或该地域的人应支付的保释金项下的金额,应由该州或该地域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罚金的形式征收。 (3)依据本条例规定追回的资金应转送至联邦司法部长处。 第13条 被保释者拘捕后的程序 (1)依据法案第49A节中第(2)条的规定让一人出庭时,法案第15节第(2)、(3)、(4)、(5)和(6)条的相关规定开始适用。 (2)依据法案第49A节中第(2)条的规定让一人出庭的实践的自由裁量,如果法庭认为合适,可以依据法案第49A节中第(1)的规定来处理相关拘捕情形。 第14节 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 由地方法官依据法案第48节第(1)条(b)款(iii)项的规定发布的,有关在澳大利亚境内运送监管人员的授权书,应与格式28的要求相符。 第15节 进一步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由地方法官依据法案第48节第(1)条(b)款(iv)项的规定发布的,有关司法部长委任的授权书,应与格式29的要求相符。 澳大利亚联邦引渡法(1988)列表格式 格式1第4条例 传票 引渡法(1988)中有关程序问题的规定。 (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依据引渡条例第4条的规定,你于(地点、日期和时间)被传唤出庭,且你的连续出庭的义务直至被地方法官赦免或解除时才能终止;在此过程中,你应提供证据或回答问题或出示以下的文件和其他物品:(详细规定文件和物品)。 日期:19_ _ (签名) (说明书) 注释:如果已接收到依据本引渡条例发出的传票,并且已被支付或偿付有关出庭合理费用的个人没有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庭,那么该人: (a)应为他(她)的违法行为支付不超过500澳元的罚金;且 (b)可被拘捕并带至地方法官处,而不需要另外的通知。 格式2第6条例 拘捕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 鉴于: (a)(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被传唤于本法庭出庭,并且担负连续出庭义务,直至其义务被赦免或解除时为止; (b)证人没有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庭; (c)本法庭经确认传票在有效期内送达该证人,并且已向该证人支付或偿付合理数额的出庭费用; 因此现在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依据引渡条例第6条的规定,授权并要求你拘捕该证人,无论其在澳大利亚联邦的任何州或任何地域;并且将该证人带至本法庭,让其按照传票要求提供证据或回答问题或出示相关文件和物品,并为此目的对该证人进行监管。 日期: 19_ _ (签发授权书的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 格式4法案第12节第(1)条 第3条 例 依据法案第12节第(1)条规定临时拘捕授权书的申请 申请向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提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 依据引渡法(1988)第12节第(1)条的规定,本人在此代表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申请拘捕(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的授权书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签发;申请书附加的书面证词(指出标号)中,详细说明了按照该法案的规定相对于引渡国而言,该人(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为可引渡之人的信息。 日期:19_ _ (申请者的签名和名称) 格式5法案第12节第(1)条 第3条 例 依据法案第12节第(1)条规定的拘捕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 鉴于: (a)本法庭已收到引渡国(加入国家的名字)做出的法定书面申请,申请拘捕(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授权书的签发; (b)根据申请书附加的书面证词(指出标号)提供的信息,本法庭确信,依据引渡法(1988)的规定,该人相对于引渡国而言为可引渡之人; 因此现在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作为一名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依据该法案第12节第(1)条的规定,授权并要求你拘捕该人(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并将其尽可能快地带至其被拘捕所在州或地域的地方法官处。 日期: 19_ _ (签发授权书的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 格式6法案第12节第(3)条 第3条 例 依据法案第12节第(3)条规定指示地方法官撤销授权书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