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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 澳大利亚引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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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19_ _
  
  (签发授权书的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 加入人员的姓名。
  
  格式23法案第36节第(1)条
  
  第3条 例
  
  依据法案第36节第(1)条规定签发的临时引渡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以及(押解人员的姓名)(在本授权书中称作“押解人”)。
  
  鉴于:
  
  (a)有关于(加入人员的姓名)的引渡授权书的签发是:
  
  * 依据引渡法(1988)第34节第(1)条的规定;
  
  * 依据法院按照引渡法(1988)第35节第(2)条(b)款(ii)项的规定做出的裁定(包括于该法案第35节中提及的任何上诉裁定);
  
  (b)依据该法案第35节规定没有有关于*授权书中的命令/*法院的裁定的现行合适的程序;
  
  (c)** 因为其违法澳大利亚法律的罪行正处于服刑期间;
  
  (d)与经签注的新西兰授权书(确认授权书)的签发相关的罪行是*他/*她被控诉的罪行;
  
  (e)本人确认:
  
  (i)依据该法案第36节第(1)条签发授权书是考虑到司法正义和行政利益;
  
  (ii)新西兰已经给出了有关以下事项的充分担保:
  
  A 于新西兰对该被引渡之人的在本文件(d)节中提及的被控诉的罪行进行审判;
  
  B ** 返回至澳大利亚;
  
  C 往返时以及在新西兰时对该被引渡之人的监管;
  
  *(ea)有关违反(州、北部地域或诺福克群岛)法律的罪行(加入相关罪行的陈述);
  
  (i)本人确信该州或该地域的法律:
  
  A 允许依据临时引渡授权书将该被引渡之人让渡或引渡至新西兰;
  
  B 在该被引渡之人依据这样的授权书被引渡至新西兰的情形下,允许依据授权书的规定对该人进行监管的时间(包括于澳大利亚境外监管的时间)做有利于罪行审判的统计;
  
  (ii)以下人已给出对** 依据这样的授权书被引渡至新西兰的同意书:
  
  * (加入州的名称)的适当的内阁成员;
  
  * 北部地域的适当的部长大臣;
  
  * 诺福克群岛的行政长官;
  
  因此现在本人,(加入其姓名和名称),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依据该法案第36节第(1)条的规定,在此:
  
  (f)授权你,上述提及的警署官员,对该囚犯进行监管,并对该被监管的囚犯进行移送,以及在需要或方便的情形下,对该囚犯进行扣押监管,以便将该囚犯安置在押解人的监管下并将其移送出澳大利亚;
  
  (g)授权你,作为一名押解人,对该囚犯进行监管并将其移送出澳大利亚至新西兰某地,以便将该囚犯引渡给新西兰政府指定的接收该囚犯的人。
  
  日期:19_ _
  
  司法部长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 加入人员的姓名。
  
  格式24法案第37节
  
  第3条 例
  
  依据法案第37节规定签发的引渡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以及(押解人员的姓名)(在本授权书中称作“押解人”)。
  
  鉴于:
  
  (a)按照依据引渡法(1988)第36节第(1)条规定做出的授权书已将(加入人员的姓名)引渡至新西兰;
  
  (b)*他/*她依据该法案第36节第(1)条(e)款(ii)项中的允诺已返回澳大利亚;
  
  (c)新西兰政府为了以下的引渡罪行仍旧请求** 的引渡(具体指出其引渡罪行);
  
  因此现在本人,(加入其姓名和名称),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依据该法案第37节的规定,在此:
  
  (d)授权你,上述提及的警署官员,对该囚犯进行监管,并对该被监管的囚犯进行移送,以及在需要或方便的情形下,对该囚犯进行扣押监管,以便将该囚犯安置在押解人的监管下并将其移送出澳大利亚;
  
  (e)授权你,作为一名押解人,对该囚犯进行监管并将其移送出澳大利亚至新西兰某地,以便将该囚犯引渡给新西兰政府指定的接收该囚犯的人。
  
  日期:19_ _
  
  司法部长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 加入人员的姓名。
  
  格式25法案第43节第(1)条
  
  第3条 例
  
  依据法案第43节第(1)条规定授权在澳大利亚境内取证的通知
  
  本人,(加入其姓名和名称),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怀疑(加入人员的姓名)依据引渡法(1988)规定相对于澳大利亚而言是可引渡之人,在此授予为将(加入人员的姓名)引渡至澳大利亚,而在澳大利亚境内获取于相关程序所需的证据的取证权。
  
  日期:19_ _
  
  司法部长
  
  格式26法案第43节第(2)条
  
  第3条 例
  
  依据法案第43节第(2)条规定有关在澳大利亚境内取证的证书
  
  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作为一名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
  
  (a)在此依据该法案第43节第(2)的规定证明,本证书附加的书面证据是来自以下人员的*誓词/*证言/*誓词或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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