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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澳大利亚仲裁法

[接上页]

  (b)法院确信裁决已经通过其它方式得到认证或公证。
  
  (3)如果第(1)款项下的文件或文件的一部分以英文以外的某种文字书就, 则提交文件时附上的文件或该文件一部分的英译本,在需要的情况下,应经证明系正确的译文。
  
  (4)为了第(3)款的目的,译文应由裁决作出地国家驻澳大利亚外交代表或领事人员予以公证,或通过其它方式公证,使法院确信。
  
  (5)如果向法院出示的文件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法院可以当作文件有关事项的表面证据予以接受。
  
  第八部分送达通知
  
  60.如果按照本法要求或允许向任何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则通知可以在新南威尔士境内或境外送达--
  
  (a)送达被送达人本人;
  
  (b)留在被送达人通常的或最后一次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或营业地,交给年龄明显在16岁以上,并明显居住在该地,或在营业地(在有营业地的情况下)明显负责或受雇的一个人;
  
  (c)邮寄给被送达人通常的、或最后一次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或营业地;或
  
  (d)以法院可以应申请责令的其它方式送达。
  
  伪证
  
  61.(1)任何故意弄虚作假并以行贿手段,向仲裁员、公断人或授权为进行仲裁而主持宣誓的其他人提供伪证的人,如同在最高法院公开开庭时提供伪证一样,应定为犯有伪证罪,并可以相应地予以处理、起诉和惩罚。
  
  (2)如果在新南威尔士向任何仲裁员、公断人或由新南威尔士法律授权为进行仲裁而主持宣誓的其他人提供证据,无论管辖仲裁协议或仲裁程序的法律、或其它任何有关法律是否新南威尔士法律,都适用第(1)款的规定。
  
  最高法院规则
  
  62.(1)为了执行本法,尤其是为了或涉及下列事项--
  
  (a)根据本法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和提出该申请的费用;
  
  (b)为满足仲裁协议适用的请求向最高法院付款、或从最高法院提款和对该款的投资;
  
  (c)为了进行仲裁,由最高法院或任何其他人审查证人和赋予权限,或要求对在新南威尔士以外的证人进行审查;及
  
  (d)任何其它事项或事情,为此或对此最高法院根据本法永久授权或要求制订规则,可以根据1970年《最高法院法》制订法院规则。
  
  (2)第(1)款并不限制《1970年最高法院法》赋予的制订规则的权力。
  
  地区法院规则
  
  63.(1)为了或涉及下列情况--
  
  (a)根据本法向地区法院提出申请和提出该申请的费用;
  
  (b)为满足仲裁协议适用的请求向地区法院付款,或从地区法院提款和地该款的投资;及
  
  (c)任何其它事项或事情,为此或对此,最高法院根据本法被授权或要求制订规则,(2)第(1)款没有限制1973年地区法院法赋予的制订规则的权力。
  
  可以根据1973年《地区法院法》制订法院规则。
  
  细则
  
  64.为了或对于本法要求或允许规定的、或为了执行或使本法生效而有必要规定的、或易于规定的任何事项,州长可以制订与本法并不抵触的细则。
  
  废除
  
  1902年《仲裁法》,第29号法全文
  
  1970年《最高法院法》,第52号法修改1902年《仲裁法》第二表的大部分。
  
  1973年《仲裁(外国裁决和协议)法》,第36号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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