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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根据本条款规定,如果-- (a)仲裁员或公断人的终局裁决不是在仲裁终止前作出的;或 (b)作出的裁决被法院全部撤销,则仲裁应视为已失效。 当事人的责任 37.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始终作仲裁员或公断人为了能够作出公正裁决而要求的一切事情,当事人不得有意作拖延或阻止裁决作出的任何行为。 第五部分法院的权力 对裁决的司法审查 38.(1)在不影响第(2)款赋予的上诉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应无权因裁决表面上出现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而撤销或发回裁决。 (2)根据第(4)款规定,因裁决产生的任何法律问题,应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3)在决定第(2)款项下的上诉问题上,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命令-- (a)确认、变更或撤销裁决;或 (b)半裁决附上最高法院对上诉标的的法律问题提出的意见,发回给仲裁员或公断人重新考虑,或如果指定了新的仲裁员或公断人,则发回给新仲裁员或新公断人考虑,并且如果裁决根据(b)项发回,则仲裁员或公断人应在决定之日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但决定另有要求者则不在此限。 (4)第(2)款项下的上诉可以由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但应-- (a)经仲裁协议其他所有当事人同意,或 (b)根据第40条规定,经最高法院允许。 (5)最高法院-- (a)不应给予第(4)款(b)项所述的允许,但它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如认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可能对仲裁协议一方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则可以例外;及(b)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对申请人符合该条件的申请,给予它根据第(4)款(b)项给予的任何允许。 (6)如果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裁决在根据第(2)款提出的上诉时有变更,变更的裁决应同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裁决一样具有效力(本条款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对初步的法律要点作出决定 39.(1)根据第(2)款和第40条,在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时-- (a)经已进入审理的仲裁员的同意,或如果公断人已进入审理,经公断人同意;或 (b)经所有其他当事人同意,最高法院应对仲裁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管辖权。 (2)最高法院除非它确信-- (a)对申请的决定有可能实质性地节省当事人的费用;以及 (b)该法律问题系有关可能按照第38条(4)款(b)项允许上诉的法律问题, 不得受理第(1)款(a)项的有关任何法律问题的申请。 影响第38条和38条项下权利的排除协议 40.(1)根据本条款和第41条款的下列规定-- (a)最高法院不应根据第38条(4)款(b)项允许对裁决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上诉;及 (b)就法律问题不得根据第39条(1)款(a)项提出申请,如果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书面协议(本条款和第41条款所述的“排除协议”,排除第38条(2)款涉及裁决,或在(b)项范围内的情况下涉及决定法律问题对裁决至关重要的上诉权利。 (2)排除协议无论是否产生于同一项仲裁协议,都可以适当表示,以便包含一个具体的裁决,根据具体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其它任何裁决的描述。 (3)协议无论是在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订立的,也无论是否构成仲裁协议的一部分,都可以是符合本条款目的的排除协议。 (4)除第(1)款的规定外,尽管任何协议中规定-- (a)禁止或限制诉诸最高法院;或 (b)限制最高法院的管辖权,第38条和39条仍应具有效力。 (5)排除协议不应对根据任何其它法律规定的仲裁作出的裁决、或在该仲裁过程中引起的法律问题具有效力。 (6)除非排除协议是在仲裁开始后订立的,而在该仲裁中作出了裁决,或因案件要求发生的法律问题,排除协议不应对根据国内的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在该程序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具有效力。 (7)本条款中,“国内仲裁协议”指没有明文或默示规定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仲裁的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协议时作为一方当事人, (a)一个人不是澳大利亚以外国家的公民,或其习惯居住地不是澳大利亚以外国家; (b)一个法人团体,其成立地,或其主要经营和管理地不是在澳大利亚以外国家。 排除协议不适用于某种情况 41.(1)根据第(3)款,如裁决或在仲裁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全部或部分涉及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