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澳大利亚仲裁法

[接上页]

  (b)仲裁协议或本法(除本条款外)规定的补缺方式失效,或因任何原因不能合理地采用;或
  
  (c)仲裁协议当事人同意,尽管仲裁协议或本法(除本条款外)规定补缺的方式,但空职应当由法院来补,应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作出指定以补空职。
  
  法院更换仲裁员或公断人时的权力
  
  11.(1)如果法院更换仲裁员或公断人,法院应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a)指定一人为仲裁员或公断人,以替换被更换的人;或
  
  (b)根据第(2)款,命令仲裁协议的效力就与仲裁有关的争议而言应终止。
  
  (2)第(1)款(b)项不适用,但仲裁协议的所有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在澳大利亚定居或通常居住者除外。
  
  (3)第(2)款所不适用的仲裁协议,仅仅是执行第3条(4)款(a)项而视为本法规定的仲裁协议。
  
  指定首席仲裁员
  
  12.(1)除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另有局面约定,如果仲裁协议规定指定偶数的仲裁员,则仲裁员可以在他们被指定后的任何时候指定一名公断人,并在他们就发生的问题不能作出决定时也应立即这样做。
  
  (2)在仲裁员按照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程序时,被指定来仲裁的公断人不要求与仲裁员一起审理。
  
  被法院指定的人的地位等
  
  13.根据本部分赋予的权力指定的一名仲裁员或公断人,应视为已经根据仲裁协议规定指定。
  
  第三部分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员或公断人的程序
  
  14.根据本法和仲裁协议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可以根据该协议,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
  
  作出裁定的方式
  
  15.除非仲裁协议表示出相反的意向,如果仲裁协议规定指定3名或3名以上的仲裁员,则根据该协议要在仲裁程序过程中作出的任何裁定可以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为准,无多数意见时,由仲裁员指定为公断人的裁定应具有约束力。
  
  公断人可能介入仲裁的情形
  
  16.(1)除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如果--
  
  (a)仲裁协议确定作出裁决的期限,而仲裁员在该期限内,或在法院根据第48条给予的延期内没有作出裁决;或
  
  (b)仲裁员对要决定的问题来作决定,因而使纠纷不能根据仲裁协议得到解决,而且至少其中一名仲裁员已将此问题向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或首席仲裁员送达了书面通知,被指定的公断人可以代替仲裁员,犹如公断人在任何一个案件都是独任仲裁员一样,立即开始仲裁。
  
  (2)在指定公断人后的任何时候,应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尽管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在该协议或在其它任何协议(口头的或书面的)中作了任何相反的规定,法院仍然可以命令公断人应代替仲裁员进行仲裁,犹如公断人是独任仲裁员一样。
  
  当事人可能接到传票
  
  17.(1)应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根据法院规则,法院可以发出传票,要求一个人出席仲裁员或公断人的开庭审理,或要求一个人出席仲裁员或公断人的开庭审理并向仲裁员或公断人出示传票中写明的文件。
  
  (2)根据第(1)款发出的任何传票,不得强迫一个人回答在诉讼审理时不得强迫他回答的问题,也不得强迫一个人出示在诉讼审理时不得强迫他出示的文件。
  
  拒绝或不参加仲裁员或公断人的审理等
  
  18.(1)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如果任何人(无论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与否)--
  
  (a)在根据传票或被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要求出席,但拒绝出席、或没有出席仲裁员或公断人的审理;
  
  (b)作为证人出席仲裁员或公断人的审理--
  
  (i)拒绝或没有按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要求宣誓,或作正式证词,或作宣誓书;
  
  (ii)拒绝或没有回答仲裁员或公断人要求证人回答的问题;或
  
  (iii) 拒绝或没有出示根据传票、或仲裁员或公断人要求证人出示的文件; 或
  
  (c)拒绝或没有做仲裁员或公断人可能要求的任何其它事情,则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或公断人可以申请法院,法院可以命令违反要求的人出席法院审理,或向法院出示有关文件,或做有关的事情。
  
  (2)如果法院根据第(1)款作了一项命令,除此,它还可以命令向仲裁员或公断人转交--
  
  (a)根扰第(1)款命令提出的任何证据记录;
  
  (b)根扰第(1)款命令出示的任何文件、或任何这种文件的副本;或
  
  (c)根据第(1)款命令所作的任何事项的详情,并且任何这种证据、文件或事项应视为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已经提交、出示或做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