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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属于最高法院海事管辖权范围的问题或请求; (b)保险合同中引起的争议;或 (c)商品合同中引起的争议,排除协议不应对裁决或问题具有效力,但如果 (d)排除协议是在仲裁开始后订立的,在该仲裁中作出了裁决或因案件要求产生了法律问题;或 (e)裁决或问题涉及到明确由新南威尔士法律以外的法律管辖的合同, (2)在第(1)款(c)项中,“商品合同”指-- (a)为了本条款的目的,由州长制订的条例规定的在新南威尔士商品市场或交易中通常买卖的货物销售合同;及 (b)为了本条款的目的,由州长制订的条例规定的说明合同。 (3)州长可以按条例规定第(1)款 (a)应终止效力;或 (b)根据可能在条例中规定的条件,不应适用对条例规定的描述裁决订立的任何排除协议,并根据本款制订的条例,可以含有州长为必要的补充条款、附带条款及过渡条款。 撤销裁决的权力 42.(1)如果-- (a)仲裁员或公断人本身行为不轨,或者仲裁员或公断人对程序处理不当;或 (b)仲裁或裁决不当,则法院可以应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全部或部分撤销该裁决。 (2)如果仲裁员或公断人对程序处理不当,使裁决的一部分在涉及某一未提交仲裁的事项时却按仲裁协议处理,在不致严重影响裁决的其它部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该裁决的这一部分。 (3)如果有人按本条请求撤销一项裁决,法院可以指令,按此裁决应交付的任何金额应交付给法院,或在申请悬而未决时,以其他方式予以担保。 法院可以将事项发回复议 43.根据第38条第(1)款,法院可以将任何按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的事项发回,并附上法院认为对仲裁员或公断人适当的指令,以供复议,如已指定一名新的仲裁员或公断人,则可将该事项发回给新的仲裁员或公断人复议。 44.(1)如果法院确信-- (a)仲裁员或公断人有失职行为或在程序上处理不当;或 (b)对仲裁员或公断人施加不当压力;或 (c)仲裁员或公断人在审理具体的争议时无能或处理不当,法院可以依照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更换仲裁员或公断人。 不能阻止当事人对另一方指定的仲裁员的不公正或无能力提出异议 45.(1)不能阻止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在任何涉及仲裁的法律程序中,因另一方当事人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力,或因该方当事人在行政指定的权力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实或情况,对其不公正或可能不公正、合适或有能力提出异议。 (2)为了本条款的目的,如果仲裁员是在仲裁协议中提名或指定的,协议人一方当事人应视为-- (a)已经行使了有关指定仲裁员的权力;及 (b)已经在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行使了该指定权力。 耽误提出请求 46.(1)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协议的默示条款是,一旦发生协议适用的争议,在提出请求时行使适当的注意是申诉人责任。 (2)如果申诉人在按照仲裁协议提出请求时有不当的延误,则根据仲裁员或公断人或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作决定,终止仲裁程序并禁止申诉人对终止的程序标的的任何事项开始进一步的仲裁程序。 (3)法院只有确信-- (a)延误属于有意的并且无礼的;或 (b)(i)申诉人或申诉人顾问犯有过分和不可原谅的延误;及 (ii)延误将导致不可能在仲裁程序中公正审理问题的实质性风险,无论是在仲裁协议的其他当事人自己。无论是他们与申诉人之间、或他们彼此之间、或他们与第三方之间的仲裁程序中,这种延误对仲裁协议的其他当事人都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严重损害,才可根据第(2)款作出命令。 法院作出中间裁定的一般权力 47.如同法院在其程序中有权力作出中间裁定一样,法院应在仲裁程序中也有同等的权力作出中间裁定。 延期 48.(1)根据第(3)款,法院依照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或公断人申请,应有权力延长本法或协议或根据本条款作了的进行任何有关仲裁的行为或程序的命令所规定的时间。 (2)虽然请求作出命令申请是在为进行行为或程序而指定或确定的时间届满后提出的,但是法院可以根据本条款作出命令。 (3)只有在-- (a)法院确信在某种情况下会导致其它方面的不当的困难;及 (b)作出命令不违反任何法律限制开始仲裁程序的期限规定的情况下,才可根据本条款作出命令,延长仲裁程序可以开始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