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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澳大利亚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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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没有第(2)款的限制时,仲裁程序根据该款规定应视为已开始,条件 是--
  
  (a)有关仲裁协议适用的争议已经发生;及
  
  (b)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i)已将通知送达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共同指定、或同意指定、或认可指定一名仲裁员;
  
  (ii)已将通知送达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同意提交仲裁;或
  
  (iii) 采取了仲裁协议和在争议发生时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它任何步骤,以便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指定,或保证指定一名仲裁员。
  
  (4)本条款并不--
  
  (a)授权裁定复利;
  
  (b)适用于按照协议或其它规定有权应付利息的数额;或
  
  (c)影响因汇票不兑现而应得的损失赔偿金。
  
  裁决项下的债务利息
  
  32.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如果仲裁员或公断人裁决付款,则仲裁员或公断人应有权力决定,裁决作出之日期或在仲裁员或公断人可以对经常未付的如数金额作出裁决之日,或在裁决之日以后,即应支付利息,按1970年《最高法院法》第95条规定的同一利率计算,这样产生的任何利息应视为裁决的一部分。
  
  执行裁决
  
  33.(1)根据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经法院允许,可以按照法院执行判决或命令一样的方式执行,如果获得这种允许,可以按照裁决作出判决。
  
  (2)仲裁员或公断人按照第32条作出支付利息的决定,应自从按照第(1) 款就裁决作出判决之日起失效。
  
  费用
  
  34.(1)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费用和支出)应由仲裁员或公断人酌定,他们--
  
  (a)决定应由谁以何方式向谁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费用;
  
  (b)估算或结算要支付的费用数额或任何部分费用;及
  
  (c)裁决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或律师与客户之间要估算或结算的费用。
  
  (2)裁决决定支付的任何仲裁费用(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费用或支出以外的费用或支出),除由仲裁员或公断人估算或结算外,应由法院依照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予以估算。
  
  (3)仲裁协议(规定将未来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如规定,协议当事人(或具体一方当事人应在任何情况下支付自己的仲裁费用或任何一部分费用,该条款应无效)。
  
  (4)如果裁决中没有作出仲裁费用的规定,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裁决发出之日起14天之内,申请仲裁员或公断人就费用的支付作出决定,据此,仲裁员或公断人在听取任何一方当事人之后,通过加上仲裁员或公断人对支付仲裁费用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决定,修改其裁决。
  
  (5)如果按照本法规则,已将一笔金额付给法院以偿付仲裁协议适用的请求,仲裁员或公断人应按照第(1)款既考虑已将金额付给法院的事实,也考虑该付款数额。
  
  (6)如果
  
  (a)仲裁员或公断人根据第27条(1)款已要求争议当事人出席其举行的会议;而(b)当事人一方或一方以上当事人拒绝出席或没有出席会议,仲裁员或公断人应在行使第(1)款赋予其费用酌情权时,考虑这种拒绝出席或没有出席的情况。
  
  (7)仲裁员或公断人应在行使第(1)款赋予其费用酌情权时,考虑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拒绝遵守或没有遵守第37条规定的任何情况。
  
  估算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费用和支出
  
  35.(1)如果仲裁员或公断人除因支付仲裁员或公断人要求的费用和支出的理由拒绝作出裁决,则法院可以依照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
  
  (a)仲裁员或公断人按照法院认为支付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费用和支付的合格条件,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并且
  
  (b)仲裁员或公断人要求的费用和支出,由法院来估算。
  
  (2)尽管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费用和支出数额可以由裁决确定,该费用或支出还可以由法院依照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或公断人的申请予以估算。
  
  (3)仲裁员或公断人及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有权出席并听取根据本条所作的任何估算。
  
  (4)如果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费用和支出由法院来估算,则仲裁员或公断人应有权按费用和支出的方式得到只有估算合理的数额。
  
  流产仲裁的费用
  
  36.(1)除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如果仲裁已经开始,但因某种原因而告失败,则法院可以依照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或公断人的申请,就仲裁费用作出其认为公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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