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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58 条 电车线遇有暴风雨、地震或其它特殊事故,可能影响行车安全之虞时,应立即施行巡检。其检查方式及检查标准由铁路机构拟订,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施行之。 第 159 条 接触线之截面积如达耗损限度时,应予换新。其耗损限度由铁路机构拟订,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施行之。 第 160 条 绝缘碍子应定期清洗,其表面有火花痕迹或结合材料有破裂损坏时,应立即换新。 第 161 条 铁路机构应定期依规定实施运转保安装置之养护检查,并由其当值人员签名作成纪录,备供主管机关随时查核。 第 162 条 运转保安装置如有明显异状或发生障碍时,铁路机构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适时修复。 第 163 条 运转保安装置应依下表进行定期检查,其检查方式及检查周期由铁路机构拟订,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施行之。 ┌──────┬───────────────────────┐ │设置场所│设备种类│ ├──────┼───────────────────────┤ │高铁沿线│确保列车间隔装置及转辙装置之主要部份。│ │ (基地除外) ├───────────────────────┤ ││号志之显示装置、联锁装置及保安通讯设备 (限列车│ ││运转用) 之主要部分。│ │├───────────────────────┤ ││上二栏所列运转保安设备之主要部份以外之运转保安│ ││设备。│ ├──────┼───────────────────────┤ │基地│确保列车间隔装置、号志之显示装置、闭塞装置、联│ ││锁装置、超越运转防止装置。│ │├───────────────────────┤ ││上栏所列运转保安设备以外之运转保安设备。│ └──────┴───────────────────────┘ 第 164 条 新设、改造、修复及经停用恢复使用之运转保安装置,铁路机构非经检查并确认其功能正常,不得使用。灾害或行车事故而致运转保安装置有障碍时,亦同。 前项检查及确认,应经铁路机构当值人员签名作成纪录,备供主管机关随时查核。 第 165 条 铁路机构应依本规则拟订或订定相关作业实施规章,报请主管机关同意或备查。修订时,亦同。 第 166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