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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铁路修建养护规则

[接上页]

  第 158 条
  
  电车线遇有暴风雨、地震或其它特殊事故,可能影响行车安全之虞时,应立即施行巡检。其检查方式及检查标准由铁路机构拟订,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施行之。
  
  第 159 条
  
  接触线之截面积如达耗损限度时,应予换新。其耗损限度由铁路机构拟订,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施行之。
  
  第 160 条
  
  绝缘碍子应定期清洗,其表面有火花痕迹或结合材料有破裂损坏时,应立即换新。
  
  第 161 条
  
  铁路机构应定期依规定实施运转保安装置之养护检查,并由其当值人员签名作成纪录,备供主管机关随时查核。
  
  第 162 条
  
  运转保安装置如有明显异状或发生障碍时,铁路机构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适时修复。
  
  第 163 条
  
  运转保安装置应依下表进行定期检查,其检查方式及检查周期由铁路机构拟订,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施行之。
  
  
┌──────┬───────────────────────┐
  
  │设置场所│设备种类│
  
  ├──────┼───────────────────────┤
  
  │高铁沿线│确保列车间隔装置及转辙装置之主要部份。│
  
  │ (基地除外) ├───────────────────────┤
  
  ││号志之显示装置、联锁装置及保安通讯设备 (限列车│
  
  ││运转用) 之主要部分。│
  
  │├───────────────────────┤
  
  ││上二栏所列运转保安设备之主要部份以外之运转保安│
  
  ││设备。│
  
  ├──────┼───────────────────────┤
  
  │基地│确保列车间隔装置、号志之显示装置、闭塞装置、联│
  
  ││锁装置、超越运转防止装置。│
  
  │├───────────────────────┤
  
  ││上栏所列运转保安设备以外之运转保安设备。│
  
  └──────┴───────────────────────┘

  
  第 164 条
  
  新设、改造、修复及经停用恢复使用之运转保安装置,铁路机构非经检查并确认其功能正常,不得使用。灾害或行车事故而致运转保安装置有障碍时,亦同。
  
  前项检查及确认,应经铁路机构当值人员签名作成纪录,备供主管机关随时查核。
  
  第 165 条
  
  铁路机构应依本规则拟订或订定相关作业实施规章,报请主管机关同意或备查。修订时,亦同。
  
  第 166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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