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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 半径八百公尺以下之曲线,其竖曲线半径为四千公尺以上。 (二) 半径超过八百公尺之曲线,其竖曲线半径为三千公尺以上。 二、轨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铁路,应插入相当长度之竖曲线与两端切线相连接。 曲线坡度折减率: 一、轨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为千分之六百/R。 二、轨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及侧线得不予折减。 第 12 条 站内之正线坡度,在两终端道岔间及列车停留区域内,应设在水平线上;但必要时,其坡度得予以放宽如下: 一、轨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铁路,正线、侧线为千分之三.五以下,新建之站场为千分之二以下;不摘挂车辆之正线,得增至千分之十,经交通部专案核准者得增至千分之十五;但驼峰调车线或不停放车辆之侧线,不在此限。 二、轨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铁路,如因应特殊情形且不摘挂车辆者,得限为千分之十二之坡度。 第 13 条 铺设桥枕之钢梁桥上之坡度,不得大于千分之七。 轨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铁路,如因山岳区桥梁特殊情形者,最大坡度得放宽至千分之六十二.五。 第 14 条 隧道内之路线,长度超过三百公尺者,除特殊情形外,其坡度不得超过千分之十五,隧道及其水沟应有千分之三之最小坡度以利泄水,隧道内之凸坡,应极力避免,以利通风。 轨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铁路,如因山岳区隧道情形特殊者,其坡度得放宽至千分之五十。 第 15 条 路基宽度自轨道中心至路肩外缘,规定如下表: 表:第十五条 ┌──────┬───────┬──────┬────────┐ │轨距│特甲级│甲级│ 乙 级│ ├──────┼───────┼──────┼────────┤ │一千零六十七│二.六○公尺│二.四○公尺│二.一五公尺│ │公厘││││ ├──────┼───────┼──────┼────────┤ │七百六十二公││一.八○公尺│一.六五公尺│ │厘││││ └──────┴───────┴──────┴────────┘ 临时路线经适当防护且符合净空需求者除外。 第 16 条 轨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铁路,直线之建筑界限应依附图一之规定,但新建电化路线应依附图二之规定。轨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铁路,直线之建筑界限应依附图三或附图四之规定。 一、月台边缘至轨道中心距离: (一) 轨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新建或改建旅客月台为一.五五五公尺,货物月台为一.五六公尺。 (二) 轨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旅客及货物月台为一.一五或一.二五公尺。 二、在曲线上应照净空界限加宽之规定自轨道中心向两侧加宽,其净空应随超高度而倾斜之。 三、旅客月台上之柱杆,距月台边缘应在一公尺以上,房屋、天桥及地下道出入口、候车室及厕所等建筑物应在一.五公尺以上。 第 17 条 铁路桥梁之标准载重,规定如下表: (一)(详表:第十七条) (二) 前项标准载重详见附图五。 (三) 临时桥梁无须采用标准载重时,得于报准交通部后采用临时桥梁载 重。但在正线上之桥梁,其桥墩、桥台仍应照标准载重建造。 表:第十七条 ┌───────┬────────────┬─────┐ │铁路轨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七百六十二│ │││公厘│ ├───────┼─────┬──────┼─────┤ │铁路等级│特甲级│甲级及乙级│甲级及乙级│ ├───────┼─────┼──────┼─────┤ │标准载重│中华十六级│中华十五级│中华七级│ ├───────┼─────┼──────┼─────┤ │临时桥梁载重│中华十二级│中华十级││ └───────┴─────┴──────┴─────┘ 第 18 条 轨距之测量,其轨距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应于两轨头内面之轨顶下十四公厘处测量之,轨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应于两轨头内面之轨顶下九公厘处或十一公厘处测量之。 直线上轨距之公差不得超过七公厘或小于四公厘,辙叉上不得超出五公厘或小于三公厘。 轨距公差不超出前项规定者,无须校正,但公差变化须于长距离内保持均匀。 第 19 条 道岔之正轨与护轨间轮缘槽之宽度,其轨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应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为三十七公厘。轨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宽度应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为二十七公厘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