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铁路修建养护规则

[接上页]

  第 20 条
  
  曲线之轨距及轮缘槽宽度应按下表加宽之:
  
  一、轨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
  
  
┌────────┬───┬───┬───┬───┬───┐
  
  │曲线半径│四四○│三二○│二四○│二○○│二○○│
  
  │ (公尺) │以上│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下│
  
  ├───────┐││满四四│满三二│满二四││
  
  │项目 \││○│○│○││
  
  ├────────┼───┼───┼───┼───┼───┤
  
  │曲线加宽 (公厘) │ ○ │五│一○│一五│二○│
  
  ├────────┼───┼───┼───┼───┼───┤
  
  │轮缘槽宽度 (公厘│ 六五 │七○│七五│八○│八五│
  
  │) ││││││
  
  └────────┴───┴───┴───┴───┴───┘

  
  曲线新建或改建者,按前表之规定,但属原有者不在此限。
  
  二、轨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
  
  
┌────┬───┬───┬───┬───┬───┬───┐
  
  │曲线半径│四四○│三○○│二○○│一六○│一二○│一二○│
  
  │ (公尺) │以上│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下│
  
  ├───┐││满四○│满三○│满二○│满一六││
  
  │项目 \││○│○│○│○││
  
  ├────┼───┼───┼───┼───┼───┼───┤
  
  │曲线加宽│○│二│六│八│一三│一六│
  
  │ (公厘) │││││││
  
  ├────┼───┼───┼───┼───┼───┼───┤
  
  │轮缘槽宽│六○│六二│六六│六八│七三│七六│
  
  │度 (公厘│││││││
  
  │) │││││││
  
  └────┴───┴───┴───┴───┴───┴───┘

  
  前项加宽度,除道岔外,应于介曲线全长内递减之,在未设介曲线路线之曲线或复曲线上,应于曲线终点沿较大半径之曲线或直线上之五公尺以上长度内递减之。
  
  第 21 条
  
  各级铁路应采用钢轨之重量及机车停止时之最大轴重,规定如下表:
  
  
┌────┬───┬──┬───────────┬──────┐
  
  │轨距 (公│铁路│线别│钢轨重量│机车最大轴重│
  
  │厘) │等级││││
  
  ├────┼───┼──┼───────────┼──────┤
  
  │一千零六│特甲│正线│五十公斤或一百磅以上│十六公吨│
  
  │十七│├──┼───────────┼──────┤
  
  │││侧线│三十七公斤以上│十二公吨│
  
  │├───┼──┼───────────┼──────┤
  
  ││甲及乙│正线│五十公斤或一百磅以上│十五公吨│
  
  ││├──┼───────────┼──────┤
  
  │││侧线│三十七公斤以上│十二公吨│
  
  ├────┼───┼──┼───────────┼──────┤
  
  │七百六十│甲│正线│十五公斤以上│七公吨│
  
  │二│乙│侧线│十二公斤以上│七公吨│
  
  └────┴───┴──┴───────────┴──────┘

  
  但特甲级线情形特殊时,机车最大轴重得增至十八公吨。
  
  第 22 条
  
  钢轨之标准长度为十公尺以上,其横截面除充分适应输送量及曲线多而磨耗厉害与潮湿气候而腐蚀或电蚀厉害等环境外,尚应具有下列断面为原则:
  
  一、竖向刚度大而轨道不整不易进行。
  
  二、钢轨上下颈不发生应力集中现象。
  
  三、腹部厚度适当,耐蚀性大不致发生破端。
  
  四、可增大鱼尾钣刚度。
  
  五、接触情形良好,可延长轮箍、鱼尾钣及钢轨本身之磨耗寿命。
  
  第 23 条
  
  钢轨之铺设,正线原则采用对接式。但在特殊情形或半径小之曲线,得采用错接式。
  
  第 24 条
  
  鱼尾钣、鱼尾螺栓及螺帽、弹簧垫圈、弹性扣件及道钉等尺寸及规范由铁路机构另订之。
  
  第 25 条
  
  注油木枕及软质木枕应尽可能加设垫钣。
  
  第 26 条
  
  道碴道床之截面及材质应符合规范所定标准,其他道床之截面及材质,由铁路机构定之。
  
  第 27 条
  
  普通木枕、混凝土枕、桥梁木枕、道岔木枕之尺寸及规范间隔,由铁路机构定之。
  
  第 28 条
  
  车站内正线沿月台部分之曲线半径,特甲级及甲级铁路不得小于五百公尺,乙级铁路不得小于三百公尺。但遇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29 条
  
  车站外两毗邻轨道之中心线距离,轨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应在三公尺七十公分以上,三线以上并列之轨道,其中心线距离之一,应在四公尺以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