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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 大型避车洞得设置休憩设备。 (五) 新建隧道内如有必要设置变压器及号志设备箱时,应另设电气设备 专用洞。 (六) 避车洞应设于路线里程二十公尺整桩处; 新建之隧道应设于隧道起 点起每二十公尺处。 二、七百六十二公厘轨距铁路隧道内避车洞由铁路机构视实际需要定之。 第 46 条 长桥上应设置人行桥或避车台,避车台之间不得超过六十公尺。 第 47 条 有相互关系之号志机及道岔等,应设置联锁装置。但与正线行车无关之号志及经常锁闭之道岔与不常使用之背向道岔等,不在此限。 第 48 条 在正线上车辆有溜逸之虞或列车有超越运转可能发生危害之处所,应有相当之保安设备。 在路线分岔处所,应设置警冲标。 站或号志所,应设置通信设备。但未派驻人员者,不在此限。 第 49 条 电信传输线路,在非电化区间使用架空裸铜线、架空电缆或地下电缆,在电化区间为防止电力干扰,应使用高灭经因数之遮蔽电缆,并需埋设地下,必要时得使用微波或超短波无线电系统。 第 50 条 铁路沿线各大站设电话交换机,各交换机间设长途中继电路连接。长途中继电路除利用实线外,应尽量采用载波电路,载波设备依其传输线路之种类,使同轴载波、明线载波、电缆载波或微波载波设备,其电路数量应配合铁路业务之实际需要订定之。 第 51 条 甲级以上之铁路线最少应设行车闭塞或站间运转、调度、配车及平交道等专用电话及电报电路。 电化区间须增设电力调度与电力维修用电话。 第 52 条 铁路沿线应设置沿线电话箱或电话插座,以供工务、电务维修及行车紧急连络之用。 第 53 条 电化铁路变电站之输入及输出电压以电业机构之供电能量及电车线之标称电压为原则。 第 54 条 电化铁路变电站应考虑路线坡度、弯度及供电区间大小等因素设置,其间距以四十公里为原则。 第 55 条 架空电车线之高度,自容许变动之两轨面中心点算起,其高度依下列规定: 站内:五公尺。 站外:四.七五公尺。 平交道:五.四 (tm) 公尺。 前项高度对既设之隧道、桥梁及跨越铁路之陆桥、天桥,得减至四点四二公尺或四点五八公尺。架设在平交道之电车线,如因特殊状况不能保持其规定净空高度者,应于平交道两侧设置限高门及警告标志。 第 56 条 架空电车线与轨道垂直之中心线之左右偏位以零点二公尺为准。 第 57 条 架空电车线对轨道之坡度,在列车容许速度超过每小时一百公里之区间,不得超过千分之四,超过千分之二坡度者,应在坡度区段之两端设置递减坡度杆距,其杆距间之递减坡度以不超过千分之二为准。 列车速度不超过每小时一百公里之区间,其电车线坡度及递减坡度杆距间之坡度以不超过千分之五或千分之二点五为准。 第 58 条 轨道之轨距应保持正确,其在曲线上之加宽度,由各铁路机构依曲线半径之大小规定之。轨距之允许公差由各铁路机构依照路线等级之列车最高速度规定之。 第 59 条 轨道上两轨面之水平,应保持正常状态,其在曲线上外轨之超高度,由各铁路机构依列车通过之平均速度及曲线半径之大小规定之,轨面水平之允许公差,由铁路机构依路线等级及列车最高速度规定之。 第 60 条 轨道之方位及前后高低不平处,应随时校正保持平整,其方位及高低之允许公差,由铁路机构按路线等级及最高速度予以规定。 第 61 条 钢轨接头间应保持适当接缝,接缝大小及其允许公差,由铁路机构按温度高低及路线等级规定。 长钢轨地段之伸缩接头如有异状,应随时调整并应注意检查。 第 62 条 在易于腐蚀地点之钢轨及其配件,应施以适当之防锈。 钢轨及道岔磨损、腐蚀已达规定限度或损伤破裂有危险之虞时,应抽换之。 前项磨损腐蚀限度,应由铁路机构按路线等级及钢轨轻重规定之。 隧道内之钢轨及其配件,每年至少精密检查一次。 第 63 条 在钢轨压损枕木显著之区间,应加装垫钣。 正线上应视坡度大小及运输繁简情形,加装钢轨防爬装置。 第 64 条 铺设木枕之正线及重要侧线上之曲线,其半径在六百公尺以下者,如认有加强防止轨距扩大之需要时,应装置轨撑或轨距拉杆或枕木垫钣。 第 65 条 转辙器及辙叉之活动钢轨,应与正轨保持密合,不得与连接之钢轨错交抵触。 第 66 条 在正线上半径较小之曲线及长达一百公尺以上之桥梁,应分别在内轨及两轨之内侧铺设护轨或防脱角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