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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中央号志控制。 十、驼峰调车场车辆减速装置。 十一、其他号志装置。 第 89 条 号志装置,应依规定施行养护检查,经常保持使用灵活动作正确,养护检查情形应纪录存查。 第 90 条 号志装置,如有显明异状或发生障碍时,应即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修复。 第 91 条 路线拨道、起道或加固时,不得影响号志之正常功能,设有轨道电路之轨道,对其底部之导线、导管、钢轨两端之连轨线,绝缘接头及附设轨道上之其他有关电气号志附属品等,应特别注意,勿使电路发生障碍。 第 92 条 号志装置主要部份之定期检查期限规定如下: 一、闭塞装置、号志机、机械联锁装置,弹簧转辙器,轨道电路装置,各式电源装置及各式电池每一个月至少施行一次。 二、转辙装置,闸柄集中装置,铁管装置及平交道防护装置,每二个月至少施行一次。 三、电气联锁装置,驼峰调车场车辆减速装置,各种号志标志及号讯装置,每三个月至少施行一次。 四、中央号志控制、继电器、电缆每年至少施行一次。 五、其他号志装置之检查、依其构造情形参照前项一至四款规定办理。 第 93 条 新设、改造、修复及经停用恢复使用之号志装置,非经检查并确认其功能良好不得使用。灾害或行车事故而致号志装置有障碍时亦同。 第 94 条 路线之曲线半径及纵面坡度应考虑最高设计速度及牵引重量,以确保铁路运输之高速、高运量及运转安全。 最小曲线半径依下列公式计算。但于受地形地物限制之路段,须采降低最高设计速度或营运速度以维护列车安全运转。 R = 11.8 Vd2/ Cb R :最小曲线半径,以公尺计。 Vd:设计速度,以每小时公里计。 Cb:车辆轨道系统所提供之最大平衡超高度,以公厘计。 车站段纵面坡度应考量安全停车需求。 最小纵面坡度须考量排水需求。 第 95 条 直线与圆曲线或二个圆曲线之间,应设置介曲线。但道岔附带曲线、超高较小之圆曲线及其他不易设置介曲线处,可采限制运转速度、防止出轨设施、或其他安全之措施时,不在此限。 第 96 条 圆曲线之最小长度及两介曲线间插入之直线段最小长度,由铁路机构拟订,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施行之。但两反向曲线间,因路线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达到规定长度时,必须以一连续介曲线连结。 第 97 条 路线在曲线段应考虑车辆所受离心力、风力之影响,为使不发生车辆倾覆,需加设适合轨距、曲线半径、运转速度等之超高。但道岔内曲线及其前后曲线 (道岔附带曲线) 、侧线及其他加设超高困难处,经限制运转速度或采防止车辆倾覆措施时,不在此限。 第 98 条 路线在坡度变化之变坡点,应考虑车辆构造对运行安全有关之因素,设置竖曲线。但坡度变化小、运转速度低,不影响车辆安全运行时,不在此限。 第 99 条 沿月台段路线之最小曲线半径以一千公尺为原则,因地形受限者,不在此限。 第 100 条 隧道宽、桥梁宽及路基面宽度应考量车辆、风压及养护作业或安全待避之空间。 曲线段并应同时考虑因车辆偏倚、超高偏倚等所需之空间。 第 101 条 路线在直线段之建筑界限,应考虑车辆行驶所产生之动摇,订定建筑界限与车辆界限之间隔,使其不影响或妨碍车辆运行,且不致有产生感电或火灾之虞,以维护旅客及员工安全。 曲线段之建筑界限,应就车辆偏倚量及超高偏倚量之需求,予以考虑加宽。 在建筑界限内不得设置建物及其他建造物,且不得放置列车以外之物体。 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必要时采限制运转速度或其他确保列车运转安全措施时,不在此限。建筑界限外之物体,有崩塌至建筑界限内之虞者,不得放置。 铁路机构应依前述各项规定,拟订建筑界限相关规定,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后施行之。 第 102 条 高速铁路之标准列车活载重分为货运列车标准活载重 (图一) 与客运列车标准活载重 (图二) 二种,桥梁设计时应按该二种活载重之最大值设计。 如采用不同系统之高速铁路应就其特殊载重另行考量。 第 103 条 轨距系指于两轨头内侧之轨顶下十四公厘处所测量之最短距离 (图三) 。 第 104 条 道岔之正轨与护轨间轮缘槽之宽度及深度,应依车辆轮轴型式、轨距公差及磨耗等因素订定。 第 105 条 正线应使用六十公斤级以上钢轨。 第 106 条 钢轨之断面及特性要求,应符合所采用车辆系统等相关规范之规定。 第 107 条 正线钢轨以铺设长焊钢轨为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