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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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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3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二、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项情形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二辆以上之汽车共同违反第一项规定,或在道路上竞驶、竞技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及吊销其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项行为者,并吊扣该汽车牌照三个月;经受吊扣牌照之汽车再次提供为违反第一项第一款或前项行为者,没入该汽车。
  
  汽车驾驶人违反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者,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未满十八岁之人,其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依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同时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并得由警察机关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姓名。
  
  第 44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行近铁路平交道,不将时速减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之行人穿越道,不减速慢行。
  
  三、行经设有弯道、坡路、狭路、狭桥或隧道标志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减速慢行。
  
  四、行经设有学校、医院标志之路段,不减速慢行。
  
  五、未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减速慢行。
  
  六、行经泥泞或积水道路,不减速慢行,致污湿他人身体、衣物。
  
  七、因雨、雾视线不清或道路上临时发生障碍,不减速慢行。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第 45 条
  
  汽车驾驶人,争道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
  
  二、在单车道驾车与他车并行。
  
  三、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
  
  四、在多车道不依规定驾车。
  
  五、插入正在连贯行驶汽车之中间。
  
  六、驾车行驶人行道。
  
  七、行至无号志之圆环路口,不让已进入圆环之车辆先行。
  
  八、行经多车道之圆环,不让内侧车道之车辆先行。
  
  九、支线道车不让干线道车先行。少线道车不让多线道车先行。车道数相同时,左方车不让右方车先行。
  
  十、起驶前,不让行进中之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十一、闻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或在后跟随急驶,或驶过在救火时放置于路上之消防水带。
  
  十二、任意驶出边线,或任意跨越两条车道行驶。
  
  十三、机器脚踏车,不在规定车道行驶。
  
  十四、遇幼童专用车、校车不依规定礼让,或减速慢行。
  
  十五、行经无号志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规定或标志、标线指示。
  
  第 46 条
  
  汽车驾驶人交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未保持适当之间隔。
  
  二、在峻狭坡路,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或上坡车在坡下未让已驶至中途之下坡车驶过,而争先上坡。
  
  三、在山路行车,靠山壁车辆,未让道路外缘车优先通过。
  
  第 47 条
  
  汽车驾驶人超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驾车行经设有弯道、陡坡、狭桥、隧道、交岔路口标志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车。
  
  二、在学校、医院或其他设有禁止超车标志、标线处所、地段或对面有来车交会或前行车连贯二辆以上超车。
  
  三、在前行车之右侧超车,或超车时未保持适当之间隔,或未行至安全距离即行驶入原行路线。
  
  四、未经前行车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即行超车。
  
  五、前行车闻后行车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如车前路况无障碍,无正当理由,不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
  
  第 48 条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转弯或变换车道前,未使用方向灯或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速慢行。
  
  二、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
  
  三、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处,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弯。
  
  四、在多车道右转弯,不先驶入外侧车道,或多车道左转弯,不先驶入内侧车道。
  
  五、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在慢车道上左转弯或在快车道右转弯。但另设有标志、标线或号志管制者,应依其指示行驶。
  
  六、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
  
  七、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占用最内侧或最外侧或专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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