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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接上页]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第 49 条
  
  汽车驾驶人回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设有弯道、坡路、狭路、狭桥或隧道标志之路段回车。
  
  二、在设有禁止回车标志或划有分向限制线、禁止超车线或禁止变换车道线之路段回车。
  
  三、在禁止左转路段回车。
  
  四、行经圆环路口,不绕行圆环回车。
  
  五、回车前,未依规定暂停,显示左转灯光,或不注意来、往车辆、行人,仍擅自回转。
  
  第 50 条
  
  汽车驾驶人倒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设有弯道、坡路、狭路、狭桥、隧道、圆环、单行道标志之路段或快车道倒车。
  
  二、倒车前未显示倒车灯光,或倒车时不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
  
  三、大型汽车无人在后指引时,不先测明车后有足够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让。
  
  第 51 条
  
  汽车驾驶人,驾车行经坡道,上坡时蛇行前进,或下坡时将引擎熄火、空档滑行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第 52 条
  
  汽车驾驶人,驾车行经渡口不依规定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第 53 条
  
  汽车驾驶人,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者,处新台币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前项红灯右转行为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第 54 条
  
  汽车驾驶人,驾车在铁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员之指示,或遮断器开始放下,或警铃已响、闪光号志已显示,仍强行闯越。
  
  二、在无看守人员管理或无遮断器、警铃及闪光号志设备之铁路平交道,设有警告标志或跳动路面,不依规定暂停,迳行通过。
  
  三、在铁路平交道超车、回车、倒车、临时停车或停车。
  
  第 55 条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车。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
  
  第 56 条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
  
  二、在弯道、陡坡、狭路、槽化线、交通岛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车。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
  
  五、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并排停车,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
  
  七、于路边划有停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
  
  八、自用汽车在营业汽车招呼站停车。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
  
  十、于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
  
  汽车驾驶人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未依规定缴费,主管机关应书面通知驾驶人于七日内补缴,并收取必要之工本费用,逾期再不缴纳,处新台币三百元罚锾。
  
  第一项情形,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通助理人员,应责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得由该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通助理人员为之。
  
  第一项第十款应以最高额处罚之,第二项之欠费追缴之。
  
  在圆环、交岔路口十公尺内,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车安全无虞之原则,设置必要之标志或标线另行规定汽车之停车处所。
  
  第 57 条
  
  汽车所有人、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车辆者,处新台币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前项情形,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于必要时,并应令汽车所有人、业者将车移置适当场所;如汽车所有人、业者不予移置,应由该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迳为之,并收取移置费。
  
  第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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