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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民一[2003]10号
【颁布时间】 2003-11-25
【实施时间】 2003-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说明]
  
  本《指南》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求办案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注意将实体法对权利构成要件的要求与举证责任结合起来,最终确定权利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并得出裁判结论。因此,最后的环节就是要把查明的事实和权利的构成要件进行对比。当然,事实与权利构成要件对比的结果,可能有多种情况,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部分支持、不予支持或者驳回起诉。
  
  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应当反映案件请求权基础的固定,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法院认定证据的理由,以及引用特定法律的理由,以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能够了解案件裁判的过程和理由,做到审判的公正和公开。
  
  但简易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
  
  [说明]
  
  裁判文书制作的好与不好,最起码的标准是看它是否客观反映了案件处理的基本过程,能否使人通过阅读裁判文书就能弄清案件的事实以及裁判的理由。而是否需要说理细致、分析入微,则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是否较大等决定,也不是千篇一律的。当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相对简单,不必每个要素都具备。
  
  第一编合同纠纷的办案要件指南
  
  第一章 违约纠纷
  
  第一节 总述
  
  第二十条 本章所指违约纠纷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涉及的,合同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
  
  [说明]
  
  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履行行为间接取得。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各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所谓基于违约的请求权,是指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得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本部分探讨的是违约纠纷的一般情况,其他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可以作不同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要件事实举证:(一)当事人间是否存在有效合同;(二)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抗辩事由;(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说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精神,通常违约请求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1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只有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当事人才具备行使违约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并未成立或者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则当事人间便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便不能行使违约请求权,只能考虑行使缔约过失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
  
  2当事人具有违约行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即具有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方可行使违约请求权。违约行为一般表现为下列形态:预期违约、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
  
  3违约方不具有免责事由。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具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则另一方当事人便不能行使违约请求权。
  
  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具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请求权。不同形式的违约请求权,除必须具备前段所述的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各自不同的要件。详细可见《指南》等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七条。
  
  法院在确定了当事人的请求权性质以后,要逐一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其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必须围绕这些要件进行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一般应当举证证明:(一)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二)对方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但主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的除外;(三)具体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所要求的事实。
  
  [说明]
  
  从实体法上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的,无须说明被告还存在过错等情形,只要说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就足够了。而被告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只能以存在不可抗力、原告自己有过错等有限的理由抗辩。
  
  因此,一般情况下原告认为被告违约的,只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效合同,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即可。由于合同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对积极的履行义务,如果被告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原告对被告没有履行合同这一不存在的事实显然无法举证,比如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钱款而未支付的,原告是无法举证的。所以,《指南》同时明确,对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的是积极合同义务的,仅须主张而不是举证证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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