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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民一[2003]10号
【颁布时间】 2003-11-25
【实施时间】 2003-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从实体法的角度分析,可以把实体法的规范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实现妨碍和权利受到限制四种基本类型,其中,权利发生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是被最广为接受的类型。不同的实体法类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不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应当就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说明]
  
  举证责任中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不同的主张有不同的要求。如一般的过错侵权责任诉讼中,原告的主张就是他有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权利要产生,就需要具备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侵害行为,侵害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有过错以及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些事实,只有证明了这些事实,才符合实体法上关于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要求,也才是最终完成了程序法上的举证义务。缺少了前述几个构成要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说明原告主张的权利已经产生,也就是说原告的主张在诉讼中是不能成立的。同样,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原告同样要按照实体法关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规定分别举证。对于主张违约救济权利的,也要区分是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继续履行请求权等违约的其他救济权,然后再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
  
  按照不同的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举证责任的承担,正是我们草拟本《指南》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对于主张各种具体的实体权利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我们将在本《指南》的分则部分逐步阐明。
  
  第十五条 主张权利消灭的一方,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说明]
  
  对不存在的事实的主张是不可能举证的,因为举证就是通过把客观存在的事物展示出来,使人知晓某些事实的存在,而对于本来就不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是不可能要求说它不存在的人来举证的,要求否认事实存在的人举证该事实不存在,是违背人的客观认识规律的。而主张权利消灭的不同于否认某事实存在的主张,它的前提必然是权利曾经客观存在过,因此,对于主张权利已经消灭的一方来说,他所要证明的就是曾经存在过的权利,现在客观上已经不再存在了。如一方主张依照租赁合同,他对作为租赁物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对方的反驳则主张其优先购买权已经消灭,因为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超过,他已经不再享有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此时,出租方只要证明原来的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即可(如有无续租情形不是出租方的举证责任)。
  
  当然,针对不同的权利,其消灭的情形也各不相同,如物权的消灭与债权的消灭就各有不同的情形,继承权的消灭和财产权的消灭也有不同之处,在具体的案件中,还是要根据实体法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此外,除了权利消灭规范以外,还有权利妨碍及权利受制规范,这两种类型实际上与权利消灭规范类似,也要由主张权利妨碍及权利受制方举证。
  
  第十六条 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该特别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
  
  [说明]
  
  在举证规则中,立法者也会对一些特殊的问题作特殊的考虑,规定一些不同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特别规则。比如,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关于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即为此类。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不同于一般举证原则的责任分配方式,必须是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其他明确的法律依据时,才可以适用,法官无权决定在个案中适用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四节 案件的评议和裁判
  
  第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当事人诉请的请求权基础的固定、举证、质证的过程,以及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对比情况等问题进行评议,并得出裁判意见。
  
  
  
  [说明]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是合议制的审判方式中的重要环节,目前,在有些法院还存在合议庭合议流于形式化的情况,这对于提高案件的质量是不利的。为此,就需要结合对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形式要求,真正促进合议庭功能的发挥,促使合议庭成员就案件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并对案件的具体细节问题认真核对,尽可能地防止疏漏的存在。
  
  第十八条 经过审理,法官应当对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与相应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对比,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作出部分支持、不予支持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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