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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当然,这里仅仅是针对一般情况下违约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所做的分析,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原告主张违约责任的类型不同,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情况也可能各不相同,对此我们将在以后进一步分析。 第二十三条 相对方否认对方违约请求权的,应举证证明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抗辩事由,该请求权已受制、阻碍及消灭的要件事实。 [说明] 在违约诉讼中,被告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的抗辩一般须从原告违约请求权存在受制,阻碍及消灭事实的角度提出。具体可以提出的抗辩事由通常为: 1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导致合同不成立; 2合同未生效; 3合同无效; 4合同可撤销; 5合同效力待定; 6合同之债已因履行或罹于时效而消灭。 除前述事由以外,被告还可能提出多种抗辩事由。归类分析的话,可以大致分为履行抗辩和免责抗辩。其中履行抗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和不安抗辩(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免责抗辩事由则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的免责及原告自己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被告不能履行合同、原告受领迟延违约等等。 第二节 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第二十四条 请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提出双方间具体合同载体证明成立的,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既定情形外,可先推定双方间存在有效合同。 [说明] 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当事人行使违约请求权的前提。故行使违约请求权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双方间有具体的合同关系。至于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往往涉及诸多因素,如要请求权人一一举证证明,则诉讼尚未进入正题,可能已经变得漫无边际,为此,这里明确仅须请求权人提出双方间具体合同载体(书面、口头或电子媒介)证明成立,即可先推定该合同成立并有效,但《指南》第29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审查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否认存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合同载体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 [说明] 当违约请求权人提出具体的合同载体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合同关系后,如相对方对此予以否认,则须举证证明该合同载体不具有证明效力。否则,当违约请求权人所举合同载体证明未被推翻的,相对人可能将负担抗辩不能的风险。 当然,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是否存在合同这一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最终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仍应由违约请求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否认双方就合同成立达成一致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承诺不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要件事实。 [说明] 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主张违约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提供书面合同或者已举证证明双方间的口头合同,即可以认定双方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否认合同成立,则有责任举证证明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该当事人应就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承诺不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要件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条件的,应就合同不生效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说明] 合同的成立不等于合同的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因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或者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的,则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而且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否认合同生效的,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1)该合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例如有些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生效。若当事人间的合同未按规定经过批准,则该合同不生效;(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未成就或者生效期限未到来。 第二十八条 主张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撤销权产生的要件事实。主张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合同撤销权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认定当事人间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并予以撤销或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