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民一[2003]10号
【颁布时间】 2003-11-25
【实施时间】 2003-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说明]
  
  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对于明确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有很大的影响,是保证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仅仅提出赔偿或者其他结果性的要求,而不明确提出其请求的依据是合同、侵权,还是其他请求权基础。对此,法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请求权基础不够明确的情况,并促请其作出明确选择。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会应法官的释明而作出明确选择的。如果当事人仅有一种请求权基础可以成立,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审理查明的诉因就是其诉请的请求权基础。这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诉请进行解释的结果,因为当事人既然提出了诉讼请求,说明其有提出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意思,而当其诉请仅有一个诉因可以成立时,就应当推定其诉请的基础即为该诉因,除非该当事人对这一诉因明确表示否定或者拒绝。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确定的诉因表示否定或者拒绝的,则应当自行确定,否则,将因缺乏请求权基础而不能被法院受理或者应被驳回起诉。这是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情况之一。
  
  其二,如果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发生竞合的,法官也应当告知其在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之中择一而为请求,经告知后,当事人仍然不作出明确的选择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诉讼请求和理由不明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是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第二种情况。
  
  这样做的理由主要在于: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有不可推卸的“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起诉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有义务向法官说明他以什么理由起诉,当事人自己不履行这样的义务,而由法院代其作出选择,等于是要求法院为其承担诉讼义务和责任。如果法院代替当事人作出了选择,此时的法官在事实上就确实是处于不中立的地位。因此,如果法院通过解释能够确定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可以直接确定;如果不能确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其请求权基础尚不明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明确选择的后果,而不是代当事人作出选择。
  
  
  
  第四条 (当事人诉请的变更)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或证据交换时提出。
  
  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要求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提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的新证据,能证明其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之外,一般不予准许。
  
  当事人减少诉请的标的额的,可以准许。但是,减少以后再行增加的,须符合本款前述关于增加诉请标的额的条件要求。
  
  [说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当然,在进入庭审程序以后,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条件的新证据,以证明其提出增加或者变更请求的合理性的,也可以允许。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请标的额在起诉以后自然产生的部分,如当事人在起诉后对系争标的物的法定或者自然孳息提出主张的,这部分就可以被认为是属于符合“新证据”要求而产生的诉请标的额。至于当事人减少诉请的标的额的,由于不会给诉讼中的其他任何一方增加负担,而且也属于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原则上法院不应干预。但是,减少以后再行增加的,就要符合增加诉请标的额的要求。
  
  第五条 (反诉与反驳)
  
  反诉是诉讼中被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能够抵销、吞并本诉,要求本诉原告向自己为一定给付行为的积极的诉讼请求。反驳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或者只能部分成立的消极的抗辩意见。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虽然可以成为反驳的理由,但未与给付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时不构成反诉。
  
  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在办理了反诉的相关手续后,一般应合并审理。当事人的反驳意见,应在同一诉讼中予以处理。
  
  [说明]
  
  当事人的特定辩驳主张构成反诉还是反驳,争议一直很大,本条拟对二者的区别加以明确。
  
  按照大多数人的一般理解,构成反诉的要件是:与本诉有牵连,能够抵销、吞并本诉,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而反驳或者抗辩则仅仅是主张对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也有人认为,区分反诉与反驳的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成为单独的诉,即被告提出的主张能否独立的起诉,如果能够,就是反诉;如果不能,就仅仅是反驳。但是,这些表述并不能帮助我们完全区分反诉与反驳。我们在此提出一些具体的判别标准,希望能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