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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管内径二千公厘以上之管渠,每隔二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应设置机械清扫孔。 第 9 条 合流制下水道雨水溢流井设置规定如下: 一位置应接近放流水域,并依污水截流管之配置及放流水域之特性选定。 二计划溢流量等于该放流点处之计划水量减去污水截流管之设计流量。 三污水截流管之设计流量为计划污水量之三倍至五倍。 四应设置出入口。 第 10 条 土地开发利用而增加之迳流量,足以影响下游防洪及排水系统者,应设置雨水调节池及沉砂池。 第 11 条 雨水调节池设置规定如下: 一位置应依下游既设管渠、抽水站及排水承受水体等排水能力选定。 二调节池设计之容量至少应采用五十年以上一次频率之降雨强度计算开发后之雨水最大迳流量。 三调节池容量之决定,应考虑开发前后迳流系数之改变、下游排水设施之排水能力及设计集流时间等因素。 四雨水调节池之构造为堰堤式、掘进式或地下式,应以重力方式放流。 第 12 条 沉砂池设置规定如下: 一沉砂池淤砂量之多寡依季节、地质及地表状况变化,沉砂量以计划开发面积每公顷三十立方公尺估算。在山坡地开发施工期间,应以计划开发面积每公顷二十立方公尺至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之沉砂量估算设置临时沉砂池。 二沉砂池无法设置处,得以包含沉砂容量之雨水调节池代之。 第 13 条 雨水井及连接管设置规定如下: 一雨水井: (一) 应设置于道路内之道路侧沟或L型沟汇流点,并以连接管接入雨水干支渠。 (二) 为矩形之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制,内宽为六十公分,井深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底部应设有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池,井盖为铸铁或钢筋混凝土制。 (三) 得设置渗透雨水阴井或渗透管,以减低迳流量、增加地下水位。 二连接管: (一) 应为钢筋混凝土管或其他同等外压强度之耐久性管渠。 (二) 坡度保持百分之一以上,与本管之连接处应在本管之上半部。 (三) 最小管径为五百公厘。 (四) 连接处之构造为叉管连接。 第 14 条 道路侧沟设置规定如下: 一U型侧沟设置于道路二侧,沟顶铺以预铸沟盖板,底槽为半圆形,沟底纵坡应使流速符合第七条之规定。 二进水口间距为四公尺至十公尺。 三道路L型侧沟横坡最缓为十分之一,最陡为五分之一。 第 15 条 排放口设置规定如下: 一放流水之流速不得妨碍航行、影响附近构造物及造成冲刷。 二排放口之底面高程应高于河海湖泊等承受水体之最低水位。 三排放口低于外水位者,应设置自动控制式闸门及备用之手动式闸门或挡水板。 第 16 条 雨水抽水站设施规定如下: 一应设于地形上较低及接近排放口位置,并应避免浸水。 二雨水下水道抽水量之估计采用计划迳流量。 三吸水位应以流进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决定;出水位应以计划外水位设计。 四选择抽水机组及其动力设备应设置备用机组。 五抽水机室、配电室及主控室之消防设备应符合消防法规规定。 第 17 条 拦污栅应设置于抽水站之前,其设置规定如下: 一应设有栅除物之处理装置。 二应有保养检查用通道,作业上危险处应设置扶手或栏杆,设于室内者应有通风设备。 三设于沉砂池之前者,其栅之有效间隔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设于后者为二十五公厘至五十公厘。 四以机械清理者,倾斜角与水平成七十度至九十度;以人工清理者,倾斜角与水平成四十五度至六十度。 五水流通过拦污栅之流速在计划流量时为每秒零点九公尺以下。 六栅条宽为六公分至九公分,应具有承受前后水位差一公尺以上之水压强度,以粗、细二道栅除,并设置适当之绕流设施。 第 18 条 沉砂池应设置于抽水站之前,其设置规定如下: 一应设有沉砂洗净装置。 二应有保养检查用通道,作业上危险处应设置扶手或栏杆,设于室内者应有通风设备。 三池为矩形或圆形之水密性构造物,池数为二个以上,矩形池之池底坡度为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 四池之有效深度应配合进流管渠之有效水深而定,池底应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有效水深且至少三十公分以上之沉砂槽,其进流口之配置应防止短流。 五池之表面积负荷率为每日每平方公尺三千六百立方公尺为原则,池内之平均流速为每秒零点三公尺,停留时间为三十秒至六十秒。 六出入口应设闸门及挡水板,闸门应为电动式、油压式或手动式。电动式开关应备有紧急手动操作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