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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下水道工程设施标准

[接上页]

  │台├─┼──────┼───────┼──────────┤
  
  ││乙│1/8.Q×1 台│2/8 .Q×2台│3/8 .Q×2 台 (1备) │
  
  ├──┼─┼──────┼───────┼──────────┤
  
  │六│甲│1/10.Q×2台│2/10.Q×2台│4/10.Q×2 台 (1备) │
  
  │台├─┼──────┼───────┼──────────┤
  
  ││乙│1/13.Q×1台│2/13.Q×2台│4/13.Q×3 台 (1备) │
  
  ├──┴─┴──────┴───────┴──────────┤
  
  │备注:Q 为计划抽水量│
  
  └──────────────────────────────┘
  
  三抽水设备应视需要考量防爆等安全措施。
  
  第 38 条
  
  抽水机之操作控制、电动机、内燃机、电力设备、抽水机室、配电室及主控室之设置依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第 39 条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定如下:
  
  一设置时应考量地形及用地形状、大小,采用集中或分区处理,并得预留扩建用地。
  
  二计划污水量之规定:
  
  (一) 计划污水量按初级处理、二级处理、高级处理程度,依下表设计:
  
  ┌──┬────┬───────────┬──────┐
  
  │处理││计画污水量││
  
  ││设施├─────┬─────┤备注│
  
  │程度││合流式│分流式││
  
  ├──┼────┼─────┼─────┼──────┤
  
  │初级│污水处理│计划最大日│计划最大日│合流式之消毒│
  
  │处理│设施单元│污水量│污水量│设备考虑雨天│
  
  │││││计划污水量│
  
  ├──┼────┼─────┼─────┼──────┤
  
  │二级│污水处理│计划最大日│计划最大日││
  
  │处理│设施单元│污水量│污水量││
  
  ├──┼────┼─────┼─────┼──────┤
  
  │高级│污水处理│需要处理水│需要处理水││
  
  │处理│设施单元│量│量││
  
  └──┴────┴─────┴─────┴──────┘
  
  (二) 污水处理厂进流污水量及水质,应依地域之特性及事业废水状况事先调查预估。必要时,得设置污水调节池。
  
  三处理方法之选择应考虑放流水标准及承受水体之水体分类及水质标准,并依处理厂位置及其规模、建设及操作等经济因素及相关资源等,配合处理设施设计之指标,计算污染物质之去除率,决定最适当之处理方法。
  
  四设计指标以五日生化需氧量及悬浮固体表示,其各级污水处理程度及其去除率范围规定如下:
  
  ┌──┬──┬─────────────┬────────┐
  
  │处理│处理│去除率 (%) ││
  
  │程度│方法├───────┬─────┤备注│
  
  │││生化需氧│悬浮固体││
  
  │││量 (BOD)│ (SS) ││
  
  ├──┼──┼───────┼─────┼────────┤
  
  │初级│沉淀│二十五-四十│四十-六十│其他与此相当程度│
  
  │处理│法│││之处理方法:纯氧│
  
  │││││活性污泥法、旋转│
  
  │││││生物盘接触法、接│
  
  │││││触曝气法、氧化渠│
  
  │││││法、延长曝气法、│
  
  │││││回分式活性污泥法│
  
  ├──┼──┼───────┼─────┼────────┤
  
  │二级│标准│八十五-九十五│八十-九十││
  
  │处理│活性││││
  
  ││污泥││││
  
  ││法││││
  
  └──┴──┴───────┴─────┴────────┘
  
  第 40 条
  
  污水调节池设置规定如下:
  
  一容量以计划污水量之时间变化量计算,并应设置搅拌装置。
  
  二池之形状为矩形或圆形之水密性构造,有效水深为三公尺至五公尺,并应考虑空池时之浮力作用。
  
  三流出设备以抽水机抽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并设置流量计。
  
  第 41 条
  
  预先曝气池设置规定如下:
  
  一容量依计划最大日污水量及曝气滞留时间定之。
  
  二池之形状为矩形或圆形。池宽或直径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为水密性构造。有效水深为四公尺至六公尺,出水高为五十公分,池顶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池边应设宽九十公分以上之维护走道并设护栏。
  
  三曝气方式、送气量及曝气之装置:
  
  (一) 曝气方式应能使污水产生涡流,并使悬浮固体保持悬浮状态。
  
  (二) 送气量依计划最大日污水量设计。
  
  (三) 曝气装置得使用散气板、散气盘、散气管或喷气口等。材质应具耐酸、耐碱及耐久性,其设置位置宜于曝气池下方及易于取出维护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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